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组织机构代码13872370-3。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铎,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8858875-0。 诉讼代表人:倪升山,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化工)别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铎、缪崇林,被告天宇化工的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公司诉称:2006年3月,通州公司、天宇化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天宇化工将其新建的厂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公司施工,合同价款800万元,以实际工程结算为准。合同约定,开工前预付总价款10%作为预付款,每月付当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