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02 2022
    百问通
    项目部即项目管理组织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 一、项目部章的效力: 项目部印章的合同效力并不取决于项目部印章本身,而是取决于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权权限。如果合同签订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
  • 09-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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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是社会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衣服玩具,经营中的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生产中的产品原料、机器设备,所发生的交易都是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合同交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当场完成的即时交易、有的是不见面的电商交易、有的是需要连续履行的长期交易等。发生纠纷后的解决程度也不一致,有的当场解决,有的各执一词,有的具有法律风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理的案例提示您,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  知己知彼,明确交易对象   1.与谁交易要弄清 交易前要了解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等;企业或其他组织需确定准确的名称、法人代表、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合同中记载的公司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使用简称或缩写。 2.印章文字细辨明 买卖合同中,交易对象可能会用写有不得对外建立业务关系、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字样的印章签订合同。此时应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等有效印章。 3.代理权限审查清 在...
  • 09-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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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79号 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确认劳动关系/合作经营/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7条、第82条 基本案情:2016年4月8日,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氏兄弟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
  • 09-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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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宁夏东义镁业有限公司、宁夏东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152号) 裁判规则:最高法院认为,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虽有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但应当提交能够使人民法院对违约金约定的公平性产生怀疑的相关证据。在违约方等对该事实并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案例二: 《青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964号) 裁判规则:出卖人系因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而主张资金占用费,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因资金占用费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均系基于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的同一行为产生,且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故一、二审判决支持出卖人以年利率24%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的主张,未再支持其主张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出卖人因买受人迟延付...
  • 09-01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委托合同虽以当事人的信赖为基础,但不能简单地以委托人对委托事务处理结果是否满意来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 。如果作为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律师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则应认定委托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2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永松,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奇志,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66号天恒大厦南座903室。 负责人:刘栋,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莹,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华,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永松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恒易律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 08-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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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阿芬,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   2007年12月1日,王阿芬入职上海某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从事社区相关工作。   2018年9月27日,王阿芬达到55周岁,单位向王阿芬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王阿芬女士:根据相关文件,单位与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   同日,单位为王阿芬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   2018年11月8日,王阿芬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阿芬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审理中,王阿芬和单位一致确认:王阿芬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王阿芬于1963年9月27日出生,至2018年9月27日已满55周岁,且王阿芬与单位一致确认王阿芬属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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