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芬,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 2007年12月1日,王阿芬入职上海某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从事社区相关工作。 2018年9月27日,王阿芬达到55周岁,单位向王阿芬发出《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通知》,载明“王阿芬女士:根据相关文件,单位与您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7日自然终止已经届满”。 同日,单位为王阿芬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记载2018年9月27日劳动合同终止。 2018年11月8日,王阿芬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32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阿芬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审理中,王阿芬和单位一致确认:王阿芬属于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王阿芬于1963年9月27日出生,至2018年9月27日已满55周岁,且王阿芬与单位一致确认王阿芬属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