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指导案例8号 案号:(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裁判规则 关键词:股东、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核心问题:何种条件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又规定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几项事由,并且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知,股东在符合上述之条件情况下可依法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