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再审申请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赔终46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荣凤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对被强制拆除的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利,室内也存有个人物品,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将行政赔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不服阳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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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博,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立娇,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对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妙峰书苑)作出阳坊镇拆字〔2017〕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位于昌平区阳坊镇前白虎涧村东(东至颐阳路、南至工业南区道路、西至国电博纳公司、北至工业区道路)的15栋砖...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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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组织机构代码13872370-3。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铎,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8858875-0。 诉讼代表人:倪升山,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化工)别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通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铎、缪崇林,被告天宇化工的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公司诉称:2006年3月,通州公司、天宇化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天宇化工将其新建的厂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公司施工,合同价款800万元,以实际工程结算为准。合同约定,开工前预付总价款10%作为预付款,每月付当月完...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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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升山,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天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通州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其国,被上诉人通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3月,天宇公司与通州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公司承建,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4月2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7年3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合同价款暂定80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开工前预付总...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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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芦蒲镇漩门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李祖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先宝,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锐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耀达大厦****。 诉讼代表人:蒋志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海,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iv>负责人:李友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薇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建环公司管理人)、原审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温岭支行)第三...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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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保。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虎。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莉。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古宏英,系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之母。 上诉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等4人(以下简称沙明保等4人)因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沙明保等4人以花山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8月,花山区政府在实施宁安铁路站前配套项目过程中,在未与起诉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起诉人所有的位于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丰收村民组B11-3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对于被告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行初字第00011号判决确认违法。现请求依法判令花山区政府:1、立即向原告认真检讨,书面道歉拿出诚意取得谅解;2、恢复原状或比照安置或赔偿房屋价款208万元;3、赔偿原告过渡期损失和装修损失122万元;4、15日内和原告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否则将惩罚性赔偿36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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