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8 2022
    百问通
    9月14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了《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据悉,这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部关于刑民交叉法律业务的系统性文件,在全国律师界也是首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帮助和指导本市律师了解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的特点,较系统掌握和运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办案规则,规范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职业行为,防范职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职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本市律师接受委托办理的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 本市律师办理本市以外办案机关受理的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仲裁以及非诉讼等法律业务,应参考本《操作指引》,同时需充分考虑办案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规定。 本市律师申请执业实习期间协助办理涉及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3条【法秩序统一原则】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法秩序统一原则,即各个部门法在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统一的依...
  • 07-21 2022
    百问通
    中国法院网讯(黄文青 廖诚伟 吴春周)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三起因开发商楼盘“烂尾”,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的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三位购房人于2019年与高安市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楼盘房屋。购房人交纳了首付款后,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三方签订了《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向银行按揭借款支付购房余款,此后购房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但过了交房期开发商表示无法按时交房,且不能确定何时交房。 购房人遂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后续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最后期限的90天内无法交房,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开发商应将原告交付的首付款返还给购房人,另外购房人向银行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应由开发商返还给原告,未支付部分由开发商向银行支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 07-21 2022
    百问通
    一、蔡某与携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17)津01民辖终539号 《人民法院报》 2017年8月17日第6版 【裁判要旨】 给付货币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货币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还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泗阳县众兴镇徐某某李某某味观餐饮加盟店与杭州天骄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
  • 03-29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万杰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港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万杰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万杰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港务公司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港务公司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港务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503A单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木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岸路海天港区C2...
  • 02-14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修正后第28条)第2款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租赁权并不能排除执行,只可能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据此,无论承租人与作为被执行人的出租人是否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其均无权以租赁权为由阻却对房屋的评估拍卖。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案外人):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上水村上坝。 法定代表人:张东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乃浩,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秦剑,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贵阳花溪佳城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65号松涛苑F幢1层。 法定代表人:罗文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城市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顺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剑及第三人...
  • 01-25 2022
    百问通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0号   【关键词】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公序良俗/危房  【裁判要点】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基本案情】  南昌市青山湖区晶品假日酒店(以下简称晶品酒店)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系饶国礼,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宾馆服务。2011年7月27日,晶品酒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获得租赁某物资供应站所有的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办公大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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