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于: 2022-03-24 16:1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今日说法》“站不起来的童年”说起

 

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才承担侵权责任,行为无过错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原则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当然也应当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是,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意识状态存在瑕疵,无法对其过错进行评价。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即由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学(第7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第7版,第738页)。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基本也是如此操作的。一般人也认为,从《民法典》第1188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就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中,认为法律规定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并未强调和提及过错问题,并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也不好认定。笔者一直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这将会导致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因不具备过错要件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的做法却要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极其不合理的情况发生。例如,一名成年人和一名未成年人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前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后者却要承担侵权责任。2022年3月2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站不起来的童年”一案的终审判决,颠覆了以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不问过错的惯常做法,判定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无过错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18年12月18日,像往常一样,张静将不满6岁的女儿叮当送往江苏泰州市某舞蹈中心学习舞蹈。叮当所在的舞蹈班有19名孩子,这一天是在一名舞蹈老师的带领下练习下腰动作(头朝下、身体仰起呈拱桥状的柔性练习)基本功。当老师要求下腰起身时,叮当未能及时起身,在一旁已经起身的小洁(5岁)上前去拉叮当起身,但没有将叮当拉起,叮当跌坐在地上。叮当在当时并没有感觉有什么不适,继续在老师的带领下练习。当晚上6点张静接叮当回家时,叮当即感觉下肢疼痛。张静带女儿叮当到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治疗。医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花治疗费50多万元。经鉴定为一级伤残。2020年3月,叮当将某舞蹈中心和小洁诉讼到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洁及其监护人赔偿各类损失214万余元,被告某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舞蹈中心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190多万元;小洁及其父母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20多万元。小洁及某舞蹈中心上诉后,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洁的实施的拉起叮当的行为是善意的,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由某舞蹈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判决的可圈可点之处在于,认真地对小洁实施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衡量,认为小洁的行为是善意的,虽然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关系,但该行为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像其他判决那样,一律不问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一定关系的,即判决其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
我国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既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当然也同样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过错认定一定是有别于成年人的,是不能也不应当等量齐观的。这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凭笔者的学识和能力无力解决好这个问题,但是,这样几个问题还是应当明确的:
第一,对成年人来说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同样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第二,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未成年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4条)。
第三.对成年人来说,某种情况下实施某种行为造成损害是没有过错的,对未成年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也一定是没有过错的。
第四,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过错的认定,应当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第145条)。因而,对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过错的认定,根据其年龄和智力来认定和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例如,对于一名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可以认识到在10楼楼顶上向下面道路上扔石头会砸伤行人,他仍然扔了石头砸伤了人,他就是有过错的。当他看都一个宠物狗“汪、汪”叫着向一个蹒跚走路不稳的婴儿冲过去,他拿起一块石头砸伤该宠物狗的情况下,他是没有过错的。

第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过错的认定,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但是,对于年满5周岁、尤其是6周岁上小学一年级而到年满7周岁尤其是接近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已经知道有些事该做有些事是不该做的,社会和家长对他们也有所要求。这时,认定他们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也应当以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应当认为只要他们的行为造成损害,就一律要求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个问题是很复杂的,还有赖与司法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的研究。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既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对侵权责任的科学认定。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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