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0 2022
    百问通
    近年来,因劳动者伤亡而引发的工伤认定增长迅猛,对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现有的相关法律依据难以涵盖工伤认定的各种情形,导致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研究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类案裁判规则,对于规范工伤认定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10个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含规则描述)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规则描述】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
  • 10-10 2022
    百问通
    案号:(2020)粤行申155号 基本案情 黄某系甲公司员工,任职锅炉司炉工,负责锅炉机械的运行与保养。2018年9月30日晚,黄某在甲公司值晚班。 2018年10月1日0时53分,黄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其住所地时,行经XX路段,与案外人梁x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在上述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11月9日,黄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黄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对黄某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县人社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黄某送达上述决定书。 黄某不服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县人社局称:“……李x发的询问笔录,李x发是23时40分离开锅炉房,再过多十多分钟之后锅炉才会排完气,排完气之后黄某才会离开厂。所以关于23时58分是县人社局根据李x发的询问笔录推定的时间段。”另查明,甲公司系饮料制造企业,公司设...
  • 10-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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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出行、进出办公场所……都需要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那么职工小伙伴在排队做核酸过程中如果意外受伤算工伤吗? 以下2个案例都是员工在做核酸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但答案却完全不一样 案例一: 公司通知全体职工下周一上班时进入办公大厦需要提供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小陈周日(上班前一天)到居住所在小区核酸采样点去做核酸检测,不小心摔跤导致骨折,能否算工伤? 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上班期间,小郭到所在办公楼宇设置的核酸采样点去做核酸检测,不小心摔跤导致骨折,能否算工伤? 此种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同样是做核酸时受伤,工伤认定结果却截然不同呢? 划重点: 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工伤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大要素。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中,小陈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做核酸检测发生意外受伤,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而案例二中,小郭在上班期间到所在办公楼宇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合理区域的...
  • 10-09 2022
    百问通
    案号:(2020)皖行申136号(当事人系化名) 孙自如系安徽某铸造公司职工。 2017年3月30日16时左右,孙自如从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台准备乘公交车去上班,走到半路还没到公交站时,一块大石头突然从山上滚落下来,砸到孙自如胸腹部。事故发生后,孙自如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4月18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6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自如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于12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该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三个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
  • 10-09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重庆海陵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2020)渝03行终10号】 ♢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涪陵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陈再芬系海陵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9月30日下午15时至16时左右下班离厂,搭乘公交车回老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同时,还证实陈再芬有每逢节假日回老家看望...
  • 10-09 2022
    百问通
    案例一、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例二、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案例三、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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