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4 2022
    百问通
    杜三是安徽某钙业有限公司员工。   杜三住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一日三餐吃饭问题自行解决。   2015年8月23日下午下班后,杜三去牛头山街道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杜三负事故次要责任。   杜三于2016年1月7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杜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杜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杜三外出的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不能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三下班后在去买菜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   公司为职工安排的食宿地点是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吃饭问题自行解决。杜三诉称当日下班后外出五公里外的牛头山是为了买菜回来做饭。   根据其工作地点与宿舍距离较近的情形分析,无论其下班后是否进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ld...
  • 10-14 2022
    百问通
    电视剧《底线》第34集中有这样一个情节:方远下午下班刚走出法院不远,即被一个此前他承办的案件的当事人——他妻子的一名远房亲属齐美玉用刀给刺伤了。刺伤的原因剧中页表现的比较清楚,是齐美玉一个案件由方远承办,找方远说情并送礼均被方远拒绝,方远依法裁判,没有判齐美玉胜诉,齐美玉因此怀恨在心,找机会就捅刺了方远一刀。辛亏被周亦安法官及时发现拨打120抢救及时,没有出现什么严重的后果。了解电视剧中方远被刺伤的事实情况的人,都不会否认方远是因为工作原因得罪了齐美玉,齐美玉才实施报复的。此情节表现方远法官不为亲情和金钱所动,严格依法裁判的良好品质。因为法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方远的这种情形依法是一定会按因公受伤处理的,剧中直接表现这一点,我们这里也不去说它。法官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虽然不属于是劳动关系,但是,因工作原因及执行职务得罪人而受到报复受伤,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这一点都是相同的。笔者这里想就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被报复而受到伤害,是否该认定工伤问题略述浅见。 我国国务院规定的...
  • 10-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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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志国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总第309期) 【裁判摘要】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总第300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
  • 10-12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1.“包工头”也是劳动者   无论是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本意,还是从工伤保险法规的具体规定,均没有也不宜将“包工头”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包工头”作为劳动者,处于违法转包、分包利益链条的最末端,参与并承担着施工现场的具体管理工作,有的还直接参与具体施工;其同样可能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伤亡的情形。“包工头”因工伤亡,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责任而言,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如人为限缩《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形成实质上的不平等;而将“包工头”等特殊主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则有利于实现对全体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彰显社会主义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总之,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在其因工伤亡时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
  • 10-12 2022
    百问通
    案号:(2020)苏民申6126号(当事人化名) 2017年11月15日,江苏某电子公司向万达山发送入职报告邮件,邮件表明万达山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住宿手续,且于2017年11月21日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万达山完成了体检并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万达山前往公司办理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万达山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万达山无责。 万达山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其第一天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因此,万达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了万达山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万达山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一审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自然延伸,上下班的过程也应属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本案中,万达山在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理解为万达山已经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就订立劳动合...
  • 10-11 2022
    百问通
    王大卫在名邸小区担任保安,工作时间是21:00到次日5:00。 2020年7月29日晚上18:30分左右,王大卫与同事共同晚餐饮酒,于20:30左右结束聚餐后,骑电动车载同事到小区,之后又自行前往家中,随后折返返回小区预备上岗。 21时许,王大卫在快到达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于当日23时26分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王大卫发病时的地方距离值班的门岗不到50米。 2021年4月29日,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王大卫是铁安公司员工,于2020年7月29日晚21时许,在即将到达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市急救中心就诊,于2020年7月29日23时26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王大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王大卫突发疾病时还未到达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该视同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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