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常发生,造成该损害的工作人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长期以来无法可依,也是一直困扰司法裁判的一个难题。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首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制度,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规则。可以预见,该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对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肃劳动纪律无疑将会起到很好保障作用。 考虑到劳动者在工作中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极其少见,即使发生了也并不难辨认,因此这里省略不说,只说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认定问题。可以这样说,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大多都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在用人单位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大概率地会发生将劳动者一切过失行为甚至是因意外事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的情形统统纳入到追偿之列。因此,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如何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