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14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nb...
  • 09-08 2022
    百问通
    ▶▶条文速递《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在原《合同法》第74条基础上,对债务人恶意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赋予债权人撤销的权利。▶▶案情简介 在朱某等债权人与债务人A公司、刘某民间借贷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A公司、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法院向债权人开具调查令,债权人持令在2020年6月30日获得债务人A公司(甲方)与债务人刘某之子刘小某(乙方)签订的《转让书》,《转让书》显示签署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约定甲方一次性将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租金一次性交清,甲方自愿放弃该租赁土地上的一切补偿款及该土...
  • 09-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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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有支付宝转账凭证但未证明有借贷合意的不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赵甲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仅依据支付宝、微信或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赵甲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张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网络转账,分三次向被告转账4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该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出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款项实际反映的系原告与其女儿赵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转账实际上系给其女儿置办生活用品,被告亦第一时间转给其女儿,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甲系张某的...
  • 09-07 2022
    百问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其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再次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合称《新规》) 两次修改相较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称《旧规》)做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将直接影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因此,笔者将结合《新规》的重点变化,对于利率保护上限调整、《新规》施行前后对利率保护规则的影响、复利上限调整、逾期利息计算、转贷限制、借贷关系无效情形认定等六大要点进行一一解读。 一、利率保护上限调整 利率保护上限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最高法为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了一个最高值,超过这个最高值的利息,即使借贷双方约定,起诉时法院也不会支持偿还。原先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固定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而《新规》实施后调整为“浮动的一线两区”。 图中的LPR是Loan PrimeRate的缩写,中文名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LPR报价...
  • 09-06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案涉《(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佑兴公司如果违约,应当向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审判决支持天府银行成都分行主张的违约金600万元,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世纪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6栋1单元2层1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   负责人:林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鹏,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
  • 09-06 2022
    百问通
    信用卡消费在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一些人法律意识薄弱,将信用卡出借给亲戚朋友使用,以为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就高枕无忧了,现实中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此类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相应的透支消费又应由谁承担?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钱某本是翟某好朋友,2020年8月份,翟某因家庭资金周转不开,便向钱某借用信用卡一张,进行消费使用,钱某欣然同意。至2021年8月份,翟某共透支消费60万元,向银行偿还49万元,剩余款项未能及时偿还。钱某担心出现征信问题,曾代翟某多次向银行进行偿还,后经钱某多次追要,翟某归还钱某上述信用卡,2021年12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因前期债务纠纷,翟某仍欠钱某本金加利息共计八万元,按月息两分,分五个月还清。”之后,翟某并未履行借条还款承诺,至今分文未付。为避免信用污点,钱某于2021年12月12日,对翟某先前透支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共计11万元进行了垫付。钱某多次要求翟某进行偿还未果,将翟某诉至法院,要求翟某向其偿还欠款11万元。 翟某辩称,认可借用信用卡的事实,但是根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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