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02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全文:   简要案情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
  • 09-01 2022
    百问通
    导读: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
  • 09-01 2022
    百问通
    实务经验: 守约方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律师费,应否由违约方承担?最近,最高法的多则案例,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合同纠纷中,对于律师费的承担:   有约定的从约定(如: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要点:约定。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情形,在借贷双方未就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问题作出约定,并且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中也未明确表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情况下,债权人(出借人)主张其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债务人(借款人)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7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志高,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春麟,男,1971年...
  • 08-31 2022
    百问通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
  • 08-30 2022
    百问通
    民间借贷中, 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怎样计算本金和利息?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过桥资金欲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6日,原、被告签署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共2个月。”原告予以签字确认;被告予以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被告收到原告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00元。” 同日,原告在扣除两个月的利息6000元后,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94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预先扣除的6000元为利息。 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 08-30 2022
    百问通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同事之间的借贷纠纷:被告谎称母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实则挪作他用。法院适用民法典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担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担保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潘某就职于某公司,与孔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1月23日晚,孔某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潘某借款95000元。潘某基于同事之间的感情,自己刷微粒贷借款后借给孔某使用。孔某向潘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七个月,担保人为其父亲孔某某。当日下午,潘某陆续从同事交谈中得知,孔某前一晚谎称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数位同事借款。孔某借款后未按照借款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向潘某称其借到的钱被别人诈骗了。潘某陈述孔某借款后用于了网络赌博。1月29日,另外三名同事将其对孔某享有的70000元债权转让给潘某,并于当日通知了两被告。孔某编造借款用途,潘某将孔某、孔某之父孔某某诉至历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孔某立即偿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判令其父对上述借款与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孔某辩称,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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