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 利息能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怎样计算本金和利息?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过桥资金欲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6日,原、被告签署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共2个月。”原告予以签字确认;被告予以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被告收到原告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00元。” 同日,原告在扣除两个月的利息6000元后,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94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预先扣除的6000元为利息。 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同事之间的借贷纠纷:被告谎称母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实则挪作他用。法院适用民法典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担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担保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潘某就职于某公司,与孔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1月23日晚,孔某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潘某借款95000元。潘某基于同事之间的感情,自己刷微粒贷借款后借给孔某使用。孔某向潘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七个月,担保人为其父亲孔某某。当日下午,潘某陆续从同事交谈中得知,孔某前一晚谎称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数位同事借款。孔某借款后未按照借款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向潘某称其借到的钱被别人诈骗了。潘某陈述孔某借款后用于了网络赌博。1月29日,另外三名同事将其对孔某享有的70000元债权转让给潘某,并于当日通知了两被告。孔某编造借款用途,潘某将孔某、孔某之父孔某某诉至历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孔某立即偿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判令其父对上述借款与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孔某辩称,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