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借贷纠纷,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 下面的证据材料一览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间借贷纠纷案所需证据 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当事人信息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如列借款人时任配偶为被告的,还应提交相应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等); 5. 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证明借贷担保关系存在的证据 1. 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or复...
近日 一男子听说欠条的诉讼时效 只有三年 随后在检查自己尚未追回欠款的借条时 发现落款时间至今已过去三年有余 男子心里一慌 便涌出一个大胆的想法 ——修改欠条落款时间 结果 男子因擅自篡改关键证据 被法院罚款500元 所幸男子与对方未签订借条时 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 根据法律规定 男子可在欠条出具后的20年内 随时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万一诉讼时效真的快到了应该怎么办呢?别慌!我们总结了8个延长诉讼时效的妙招: 1.协商出具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债务人为单位的,可以采用与对方起草清欠会谈纪要的形式,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要求提供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董来阳,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通讯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麟瑞广场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电话:13605426821 一、司法观点 对于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后果,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可知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从事赌博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诉求应全部驳回。 案例:(2019)鄂民再98号付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证人张某出庭所作证言及付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与付某在本案中的陈述相吻合,足以证明案涉9万元款项是黄某在与付某等人赌博过程中向付某出借的赌资,双方约定了十点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观点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
案情简介 小张是一家个体户经营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小张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20年年底前还清。 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张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 余先生找到了小张的父母,并让小张父母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将小张及小张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偿还借款,并由小张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小张对于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小张父母辩称,在欠条上签字,仅仅表明对借款事实的知悉,并没有为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同时,小张已经成年,不与父母一同生活,父母没有义务帮他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张与舅舅余先生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当依照借款时的约定承担还款义务。 小张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这一原则在我国许多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无另外约定时,质权人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