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 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 或者仅仅是以口头约定 一旦起了纠纷 双方便各执一词 这种情况下 法院该如何裁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底,雷某向钱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上,除雷某的签名和日期外,仅载明以下内容:雷某向钱某借款9万元。 钱某当日将9万元打入雷某银行账户。之后,自2017年1月开始,雷某每月向钱某还款900元。2022年1月1日,雷某一次性支付6900元后,便停止向钱某支付钱款。钱某多次催要,雷某均拒绝还款。2022年4月,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雷某偿还借款84000元及利息1800元,后续利息截止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雷某辩称,确实借了钱某9万元,因为双方关系较好,并没有约定利息,对钱某月利率1%的主张不认可;其已经偿还 54000元,余欠借款36000元同意归还。 02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月利息1%的口头约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雷某向钱某借款9万元及雷某已经偿还6000元本金的事实。钱某提交与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钱某多次于月初向雷某要求偿还利息,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持有借条,如果借条上没注明谁是债权人,那么原告是不是适格的主体?如果债务人抗辩原告的主体资格,谁负有举证责任? 一、当借据上未有注明债权人时,谁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一个合法完整的借贷关系成立,既要有明确的债务人,也得有明确的债权人,当然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