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8 2022
    百问通
    生活中的借贷纠纷,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 下面的证据材料一览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间借贷纠纷案所需证据 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当事人信息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如列借款人时任配偶为被告的,还应提交相应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等); 5. 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证明借贷担保关系存在的证据 1. 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or复...
  • 07-28 2022
    百问通
    前言: 【职业放贷人】是指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 1.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借款人因此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3.借款人需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一 案号:(2022)沪01民终81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审法院已受理陈某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计14起,借款人并不相同,陈某自认的出借金额为500万至600万元,且借贷利息为月息3%或者2.5%。陈某并不具备放贷资格,但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看,其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故陈某与被夏某、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夏某、李某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夏某、李某已支付给陈某的款项,均应直接抵扣,而不再认定为利息。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虽属无效,但陈某仍有权要求夏某...
  • 07-26 2022
    百问通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
  • 07-20 2022
    百问通
    丈夫打官司追债,妻子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却帮欠款人做证说121万元都还清了。 丈夫见状急得直呼:“你们这是恶意串通!”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仔细查证,找出欠款人和原告妻子恶意串通、虚构还款事实的证据。 但即便事发,这两人也毫无悔过之意。截至发稿,杭州西湖法院对他们的虚假诉讼行为出具处罚决定书,每人罚款10万元。 100多万有没有还这事有点难断 董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张先生借钱,2012年12月第一次借款30万,后来又借了几次,借款本金合计50万元,月利率为3%。因董先生未按约还钱,张先生就隔一段时间与董先生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书,将之前未还款产生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在2016年8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董先生的借款本金已“翻”到151万余元。张先生就拿着这份借款合同,起诉要求董先生归还本金151万余元及利息。 去年,案子第一次开庭时,董先生在庭审中才拿出11张由张先生妻子罗女士出具的收条,说已还了121万元本息给罗女士。收条上写明,董先生的借款本息已全部结清,董先生由此认为应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对此,...
  • 07-14 2022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
  • 07-11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对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驳回其诉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对方抗辩这种转账对应的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其他关系,该如何处理?因为发生转账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赠与、买卖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关系、中介行纪服务关系、委托服务关系等。因此,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审理,原告维权难度很大?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文整理了有关案例资料及相关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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