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系被告赖某的母亲,由于祝某的身体情况不佳,多年来,祝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女儿赖某照看。2015年至2018年,赖某多次取走祝某的银行存款,共计金额260781元。为祝某个人生活开支需要,赖某多次为祝某支付费用共计27480元,剩余钱款233301元赖某未归还祝某。祝某多次催促赖某归还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年事已高又患有阿尔兹海默症,自其父亲去世至今,一直由其照顾,原告的其他子女因在外地工作无法在旁侍奉;原被告两人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年,且感情一直很好,照顾原告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一定的财力,因此,原告的财产可以由其支配。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现有证据能证明赖某在照顾母亲祝某期间,取走母亲祝某银行存款260781元,为祝某生活开支需要,赖某已归还祝某27480元,剩余钱款233301元被赖某占有,至今未归还。祝某请求赖某归还233301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