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与田女士在商谈租房事宜过程中,向田女士转账1万元。后双方未签订租房合同,周先生遂将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订金。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田女士退还周先生订金1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周先生诉称,2020年1月13日其看到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田女士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微信转账田女士1万元订金,田女士同意并接受转账。后由于双方未签订租房协议,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田女士辩称,不同意退还1万元。已告诉过周先生,租房之前要交定金,不是订金,后周先生转过来1万元。转帐时写的是订金,当时已提出周先生写的是“订金”,应该是写“定金”,周先生称写了错别字。虽然双方最终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但田女士认为周先生交的是定金,故不同意退还。 庭审中,经当庭查看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周先生在与田女士谈及该1万元的支付事宜时,两次使用“订金”字样,田女士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且双方未就该款项性质有过明确约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在周先生向田女士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