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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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吉某玉,女,汉族,1945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惠霞,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略,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荣,男,汉族,1943年10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夏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嘉,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某玉因被申请人郭某荣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华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245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9月2号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1月25日,吉某智向广东省五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五华县国土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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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新德、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等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鲁0613行初63号   当事人  原告包新德。  委托代理人包玉婷。  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广林,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仁杰,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认定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  据《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你机关申请书面公开位于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阳市德军兴隆家庭农场67.2亩土地(滨海西路南、马河港桥东,所在新民村农用地计3000余亩)被征收转为建设用地下列政府信息:  1、国务院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2、山东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  4、预征收土地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等)...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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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查阅范围  裁判要点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其中的“本不动产登记”宜限缩理解为“本(次)不动产登记”,而非“本不动产(之)登记”。因此,作为因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其查阅申请范围不应优于前手,不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至本次转移登记之前的历史登记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8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第97条第3款、第4款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14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包某至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以下简称市确权登记局)下属的上海市杨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杨浦登记中心,现为上海市杨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要求提供包某名下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某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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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保。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虎。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莉。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古宏英,系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之母。 上诉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等4人(以下简称沙明保等4人)因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沙明保等4人以花山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8月,花山区政府在实施宁安铁路站前配套项目过程中,在未与起诉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起诉人所有的位于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丰收村民组B11-3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对于被告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行初字第00011号判决确认违法。现请求依法判令花山区政府:1、立即向原告认真检讨,书面道歉拿出诚意取得谅解;2、恢复原状或比照安置或赔偿房屋价款208万元;3、赔偿原告过渡期损失和装修损失122万元;4、15日内和原告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否则将惩罚性赔偿36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 01-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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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协议变更、解除制度的整合与完善 陈天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将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参照适用于行政协议,应当如何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制度相互衔接?结合既有规范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可以看到,当发生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时,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变化,并且涉案具体情形满足行政协议下单方高权行为之行使条件时,缔约行政主体才可以适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制度。为了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未来还需提升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对协议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预期性,并完备缔约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主张情势变更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 行政协议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根本违约  公共利益 目   次 一、引言 二、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与单方解除 三、民事合同情势变更与法定解除制度的参照适用 四、制度整合与完善路径 五、结语 &nbs...
  • 09-16 2021
    刑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公安局,住所地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某市公安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行初2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市公安局的纪委书记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系苏A×××××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的车主。2016年2月16日11时30分许,王某在某市吕四法庭门口与案外人龚某、高某等人发生争执,龚某报警。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处置,经现场了解,系龚某等人称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发生揪扭。处警结果为:情节轻微,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后王某离开现场,其所驾驶的苏A×××××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留在吕四法庭门口。龚某、高某等人为防止王某将车开走,将车辆轮胎放气。当日晚上7时许,王某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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