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变更、解除制度的整合与完善 陈天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将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参照适用于行政协议,应当如何与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制度相互衔接?结合既有规范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可以看到,当发生协议相对人根本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时,缔约行政主体在原则上皆应参照适用民事合同之情势变更、法定解除制度;而仅在缔约行政主体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客观事变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新变化,并且涉案具体情形满足行政协议下单方高权行为之行使条件时,缔约行政主体才可以适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制度。为了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未来还需提升单方变更解除行为对协议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可预期性,并完备缔约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主张情势变更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 行政协议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根本违约 公共利益 目 次 一、引言 二、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与单方解除 三、民事合同情势变更与法定解除制度的参照适用 四、制度整合与完善路径 五、结语 &nbs...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公安局,住所地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某市公安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行初2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市公安局的纪委书记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系苏A×××××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的车主。2016年2月16日11时30分许,王某在某市吕四法庭门口与案外人龚某、高某等人发生争执,龚某报警。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处置,经现场了解,系龚某等人称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发生揪扭。处警结果为:情节轻微,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后王某离开现场,其所驾驶的苏A×××××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留在吕四法庭门口。龚某、高某等人为防止王某将车开走,将车辆轮胎放气。当日晚上7时许,王某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