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吉某玉,女,汉族,1945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惠霞,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略,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荣,男,汉族,1943年10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夏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嘉,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某玉因被申请人郭某荣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华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245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9月2号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1月25日,吉某智向广东省五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五华县国土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