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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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新德、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等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鲁0613行初63号   当事人  原告包新德。  委托代理人包玉婷。  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广林,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仁杰,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认定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  据《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你机关申请书面公开位于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阳市德军兴隆家庭农场67.2亩土地(滨海西路南、马河港桥东,所在新民村农用地计3000余亩)被征收转为建设用地下列政府信息:  1、国务院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2、山东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  4、预征收土地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等)...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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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查阅范围  裁判要点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其中的“本不动产登记”宜限缩理解为“本(次)不动产登记”,而非“本不动产(之)登记”。因此,作为因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其查阅申请范围不应优于前手,不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至本次转移登记之前的历史登记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8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第97条第3款、第4款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14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包某至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以下简称市确权登记局)下属的上海市杨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杨浦登记中心,现为上海市杨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要求提供包某名下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某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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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79辑)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上述规定可知,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的是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该用益物权即设立,登记与否不影响该权利的得丧变更。 实践中,各地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由于工作不到位等诸多因素,造成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并引起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证与承包合同不符时,应当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效力,依法认定已经签订了承包合...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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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再审申请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赔终46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荣凤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对被强制拆除的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利,室内也存有个人物品,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将行政赔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不服阳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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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博,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立娇,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对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妙峰书苑)作出阳坊镇拆字〔2017〕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位于昌平区阳坊镇前白虎涧村东(东至颐阳路、南至工业南区道路、西至国电博纳公司、北至工业区道路)的15栋砖...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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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保。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虎。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莉。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古宏英,系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之母。 上诉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等4人(以下简称沙明保等4人)因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沙明保等4人以花山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8月,花山区政府在实施宁安铁路站前配套项目过程中,在未与起诉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起诉人所有的位于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丰收村民组B11-3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对于被告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行初字第00011号判决确认违法。现请求依法判令花山区政府:1、立即向原告认真检讨,书面道歉拿出诚意取得谅解;2、恢复原状或比照安置或赔偿房屋价款208万元;3、赔偿原告过渡期损失和装修损失122万元;4、15日内和原告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否则将惩罚性赔偿36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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