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再审申请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赔终46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荣凤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对被强制拆除的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利,室内也存有个人物品,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将行政赔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不服阳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博,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立娇,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对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妙峰书苑)作出阳坊镇拆字〔2017〕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位于昌平区阳坊镇前白虎涧村东(东至颐阳路、南至工业南区道路、西至国电博纳公司、北至工业区道路)的15栋砖...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保。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虎。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莉。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古宏英,系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之母。 上诉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等4人(以下简称沙明保等4人)因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沙明保等4人以花山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8月,花山区政府在实施宁安铁路站前配套项目过程中,在未与起诉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起诉人所有的位于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丰收村民组B11-3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对于被告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行初字第00011号判决确认违法。现请求依法判令花山区政府:1、立即向原告认真检讨,书面道歉拿出诚意取得谅解;2、恢复原状或比照安置或赔偿房屋价款208万元;3、赔偿原告过渡期损失和装修损失122万元;4、15日内和原告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否则将惩罚性赔偿36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