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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8年1月,我国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专项斗争期间,有关部门发布了许多司法解释,为依法办理涉黑恶案件及财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可否认,在当时,相关规范性文件仍未成体系,较为分散,法律位阶较低,防范、治理和保障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缺乏。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前提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了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现笔者就《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有可能对律师辩护产生影响的部分条款进行梳理,并就辩护之新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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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沿革】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997年《刑法》扩展了行为方式,并对法定刑作了微调。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本条作了第一次修改,将犯罪对象由“赃物”调整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将行为方式调整为包括“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同时,对法定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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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起 诉 书</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金安检刑诉〔2020〕295号 </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被告人王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身份证号码:3402231980********,大学文化,原**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被告人王静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六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12日本院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本案由六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0年8月7日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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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各种犯罪构成的认定,以是否需要发生实害结果为标准,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行为犯仅要求行为人一旦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即构成犯罪,例如,危险驾驶罪即是行为犯,最为典型和人们比较熟悉的则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只要是行为人达到了醉酒程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还要求该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结果犯。但是,由于寻衅滋事罪是由“79刑法”规定的流氓罪这个典型的“口袋罪”分解而来,与原来的流氓罪比较,虽然在犯罪构成规定方面有了一些进步,但仍然不够明确和细化,仍然有一定的模糊性,还仍然有“口袋罪”的某些特征,认定起来往往比较困难。本文结合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就构成该罪的行为及结果的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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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频成为社会热点,引发广泛关注。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的相继发布,正当防卫已经深入人心。治安案件不同于因果关系清楚、伤害后果明显的刑事案件,呈现出起因复杂、情节较轻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得正当防卫的适用比较僵化。本文就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展开探讨。 一、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正当防卫最先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刑事案件中,对于正当防卫有明文规定,那么治安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条法律明确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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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辩护律师是在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介入,则只能用手机拍照或者电脑复印的刑事阅卷。如果案卷材料少,则还可以接受,但有很多案件卷宗少则三五本,多则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假如用手机拍照,或者用电脑扫描,费时费力,还浪费司法资源,在法院阅卷拍照或者扫描或者复印,至少要有书记员陪着。 近些年来,特别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各地人民检察院纷纷采用电子卷宗的刑事为辩护律师提供方便。 ▶▶2022年6月9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告知函,要求省内各地检察机关应当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 ▶▶2021年4月7日,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察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函 ▶▶2021年4月28日,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司法厅送达《关于审判阶段为辩护(代理)律师提供检查电子卷宗阅卷服务的告知函》,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全区检察机关将在案件审判阶段为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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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本文赞成第5款是第1款的特别规定的结论,但问题是特别规定的理由是什么? 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刑罚法规)记载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换言之,特别法条的适用以完全符合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为前提。由于第5款的法定刑重于第1款的法定刑, 所以,袭警罪的成立首先必须以行为符合第1款的规定为前提。除此之外,第5款必须存在表明不法增加(更重)或者责任增加(更重)的要素。其一是行为对象仅限于人民警察,行为妨害的是警察职务;其二是行为手段仅限于暴力袭击。这两个特别特征依然符合第1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是,这只是形式上的两个特别特征。如果从实质上说,难以认为第一个特别特征表明行为的不法增加。一方面,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说,由于我国警察职务的内容较多,故难以一概认为警察职务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更为重要;而且在警察处理有关犯罪的事务时,第三者的妨害行为,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通常也可能成立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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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名游客在南京玄奘寺发现供奉的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并拍照,然后将照片发布到平台后,被大量转发并引发高度关注。一时间,引起国人的愤怒和谴责,该供奉的侵华日军战犯牌位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据称,吴啊萍也因此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但是,仅仅是危害社会和侵犯法益还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任何一种犯罪都是有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各个构成要件均具备的条件下,才可以认为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披露出的情况看,吴啊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我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及2013年“两高”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