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08
    百问通
    日常生活中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例如,亲朋好友之间出于对某机动车的使用需要而临时借用,或是从专业出租汽车的公司租用机动车使用,等等。而在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车辆的驾驶人,驾驶人是租用或借用车辆的人。实践中这种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较为典型的导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涉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具体则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机动车使用人这两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民法典第1209条对这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案例1 石某驾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武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累计住院19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石某为同等责任,武某无责任。石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丁,实际所有人为刘某,石某借用刘某的上述车辆在办理个人事...
  • 2022-05-31
    百问通
                         王斌、李香华诉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 裁判要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免责事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认定时一般均应予以适用,但须考虑具体的、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本案发生已距今多年,重审充分考虑损害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岛铁路运输法院(1998)青铁经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9)济铁中经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再418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一审判决书: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9)鲁7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 重审二审判决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鲁71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斌。 原告(上诉人):李香华。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委...
  •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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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乡统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 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方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
  • 2022-05-07
    百问通
    如果对我国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稍有关注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样一个不太合理的情况市场被呈现:一个人被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或者严重残疾所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另一个因其名誉、隐私等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差无几,甚至还有不少情况后者远高于前者的情况。何以如此呢?当然有多种因素,但是,将侵权人当然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列为考量一切精神损害赔偿的首位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法释【2001】7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修正)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一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而且,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情形而可以请求精神损害...
  • 2022-04-12
    百问通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费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案中,依据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受害人李某于事故发生前在北京市沈家营水泥构件厂担任看门工作,月收入为3000元。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已达退休年龄,对李某主张的误工费收入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我们认为,李某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其因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弥补。结合受害人受伤、治疗情况及医嘱、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支持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从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此案例入选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五、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退休老年人误工费) 一、基本案情 2017年,高某某驾驶车辆与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
  • 2022-04-12
    百问通
    笔者一直认为,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承运人或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承运人和旅客分担承担赔偿责任的余地和依据。 如此说法的依据当然也只能是法律的规定,即这是“以法律为准绳”所得出的必然结果。因为无论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第823条还是《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第302条,其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都清楚地规定到“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这说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伤亡(人身损害)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原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只有这样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二是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但这还都需要承运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人身损害)是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中之一种,承运人则就要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承运人可以证明旅客的伤亡(人身损害)是旅客自身有一定过错甚至是和承运人有同等的过错,或者证明是第...
  • 2022-04-08
    百问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 一、什么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第三者”? 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规定:“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 2022-04-06
    百问通
    遍布街头的共享单车 为群众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那么, 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日,李某骑共享单车将王某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该单车经所属公司统一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2万元。王某将李某、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以上4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91万元。 02 争议焦点   几方当事人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   1、原告王某认为,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享单车所属的济南分公司和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李某认为,应当由共享单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3、被告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认为,其并非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不应承担责任。   4、被告科技公司认为,根据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其在法律地位上是出租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出租人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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