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承运人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于: 2022-04-12 09:54

笔者一直认为,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承运人或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承运人和旅客分担承担赔偿责任的余地和依据。

如此说法的依据当然也只能是法律的规定,即这是“以法律为准绳”所得出的必然结果。因为无论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第823条还是《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第302条,其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都清楚地规定到“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这说明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伤亡(人身损害)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原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只有这样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二是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但这还都需要承运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人身损害)是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中之一种,承运人则就要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承运人可以证明旅客的伤亡(人身损害)是旅客自身有一定过错甚至是和承运人有同等的过错,或者证明是第三人行为造成了旅客的伤亡(人身损害)的,但只要旅客坚持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运人即责无旁贷地承担赔偿责任。相信只要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在认真阅读了上述法律规定后,一定可以得出和笔者一致的结论来。

但是,在笔者近几年看到和听到的一些法院判决中,却时常出现由旅客和承运人分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前不久,笔者又看到一个类似判决,因而忍不住要说上几句。该案例情况是这样的:

2019年7月的一天,不满6岁的童童准备去外公家去玩,其奶奶购买车票后送童童上了公交车并叮嘱司机和售票员送至某站点,孩子的外公或外婆会去接。大约办个小时后,即将行驶至约定的站点时,童童的外公在路对面向公交车挥手示意停车,司机猜测到是童童的外公,于是在距离站牌30米处停车。下车后,童童自行穿马路和对面的外公去会和,在过马路时不慎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童童的家长为原告以公交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0度万元。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童童和被告公交公司成立运输法律关系,被告驾驶员在履职过程中,明知童童是未成年人,未等待其亲人前来接应而提前打开车门方童童下车,该行为未能全部履行完毕客运义务,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据此,综合考虑各因素,判决被告公交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万元。公交公司上诉后,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见《浙江法制报》2022年2月23日第7版)。

上述案件,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是承运人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承运人只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在笔者看来,作为被告的承运人没有履行完毕运输义务——提前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这当然是比较严重的过错,尤其的还明知童童这个小乘客是未成年人(因为成年人在非站点下车也不是安全的),且也答应了童童的家长的情况下,就负有将乘客童童安全运输到站点并将童童交到其外公或者外婆的手中的义务。被告没有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也是可以预见到童童一人下车且不是在站点下车的危险性的,而无论是预见到了轻信可以避免还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也都是可以认定有明显的过错的。当然,法院也可以采信被告公交公司的抗辩理由,认为下车后,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结束了,童童的死亡与被告已经没有因果关系,进而判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里并不是要讨论事实的认定问题,而是重点讨论法律的适用问题,对此也没有必要进一步展开。因为在本案中,被告公交公司没有举证证明童童的死亡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其本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而,认定被告公交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就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即使认定了是童童本人或者监护人的过错责任是主要的情形下,应当作出的判决是被告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此的一审和二审判决,根本就没有适用《合同法》第302条。而本案最该适用就是《合同法》第302条。当然,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适用该条会导致极大的不公,法官也是有权予以调整适用法律原则进行判决的,但那也一定要在判决中进行细致地有理有据地论证,但是,本案显然并不属于此种情况。

记得好像是在2016年某地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说的是一女乘客在地铁上因为没有玩手机而没有抓住地铁上的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致头部受伤并导致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90%的责任。地铁公司上诉后,二审认为乘客有主要过错,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地铁公司承担40%的责任。我一直到今天也看不懂法院为什么会如此判决,为什么放着最直接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不用,而适用更广泛适用的一般过错原则。

笔者没有更多的能力进一步的论述,只是将上述情况和自己的一些想法披露出来,是希望引起更多人的来关注和认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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