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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我们所说的误工费。对于误工费该如何认定,我们可以看一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误工费=误工期(天)×每天工资。 其中,误工期可以根据伤残鉴定意见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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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结合最新统计数据,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列个清单,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较多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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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权系湖南某通信公司维护部工作人员。 2017年6月21日,由公司派往怀化出差,6月23日21时许入住酒店,之后,孙小权与同事在酒店二楼ktv唱歌,至6月24日1时许回房间休息,6月24日8时许,孙小权被发现死亡。 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8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决定书》,认为孙小权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2月26日,省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回酒店房间休息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孙小权因公外出期间在酒店住房内死亡及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实无争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孙小权死亡的情形能否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认为孙小权去ktv唱歌,系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死亡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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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上,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会鉴定; 二、方式上,随机抽取专家,必要时另行委托医疗机构鉴定,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延长30日; 三、对结果异议上,如果不服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因为是技术而非法律,因而不属于可诉内容,仅可提出再次鉴定的要求。千万不要说不服鉴定,提可提起行政诉讼,这是错误的。 相关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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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太冲是河源市昆仑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广州崆垌物业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工。昆仑公司委托广州华山人力资源公司为何太冲在广州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6月24日,何太冲在值班时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经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5年12月1日,何太冲家属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死亡待遇,2015年12月25日,社保中心作出《告知书》,认为死者何太冲的用人单位是昆仑公司,而该公司并未在广州为何太冲参加工伤保险、缴交工伤保险费,因此,不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不服,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法院。2016年3月9日,家属以社保中心承诺就其社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2016年3月28日,家属再次申请支付工伤死亡待遇,2016年6月12日,社保中心作出《告知书》,再次以死者何太冲的用人单位是昆仑公司,而该公司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没有在广州市为何太冲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不同意支付何太冲的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不服,再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代缴社保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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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在去年推送的这篇文章基础上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 一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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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从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因素综合判断。 空间因素方面,上下班途中是指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经。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的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理解,虽然《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但公开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进一步限定,因此对于居住地和工作地可作广义理解。所谓的居住地是指单位提供的宿舍、实际居住地、临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等。所谓工作地是指一处或者其中一处、固定或者不固定工作地、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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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居家线上加班 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男子下班后在家线上加班猝死 据了解,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