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1-20
    百问通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详情如下: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一、居民收入情况 2021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比2019年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速)14.3%,两年平均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两年平均实际增长5.1%。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共有三个项目: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
  • 2021-09-16
    劳动·工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以下就是不予认定工伤的五种情形,望广大劳动者多加注意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某案件中,张xx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
  • 2021-09-16
    仲裁·诉讼
    一、用人单位胜诉案例 (一)案例:2017年7月18日早会时,原告郑某与被告(工厂)员工曹某元发生打架,并有报警,警察到场后,双方进行协商处理,警察没有做出行政处罚。2017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上班时间,与员工曹某元在工作场所打架,此类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违反奖惩规定第d-1条款第四项,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根据奖惩规定,公司决定对原告、曹某元二人予以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后被告将开除的决定通知公司工会。被告提供的奖惩规定中,严重违反,故意或因为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害、影响公司的信用信誉的、扰乱公司秩序或者扰乱风气纪律的行为,处分方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d-1日常职务规定,在工作场所赌博、吸毒或者打架。被告主张已几次通过邮件发给原告奖惩规定。原告确认有邮箱,但不知道何时开通,也不知道密码。 (二)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开除原告是否合法。被告开除原告...
  • 2021-09-16
    劳务关系
    摘要:“长途客车驾驶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如果客车驾驶员是劳务派遣工,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其客车驾驶员的工龄。劳动者为了退休,起诉用工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进而使得人社局认定工龄的案件涉及至少三个法律难题。关键词:劳动关系;工龄计算;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救济一、案情简介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客公司)在90年代的时招聘一批客车驾驶员。2005年长客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改制后为降低用工成本,长客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其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本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2011年以后,驾驶员去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京人社局)申请提前退休。因南京人社局仅以劳动关系人认定工龄,导致驾驶员以劳务派遣方式从事客车驾驶员的工龄无法计算,进而不符合申请提前退休的条件无法退休。驾驶员为了退休开始与长客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展开了艰苦的维权斗争,即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确认该期间于长客公司存在劳动关...
  • 2021-09-16
    工伤待遇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案情 2011 年 11月,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湾公司)与浙江鑫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约定鑫隆公司为水湾公司名下6 艘船舶招聘远洋船员。 2012年7月8日,安东卫与鑫隆公司签订大管轮聘用合同,约定鑫隆公司招聘安东卫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鑫隆公司负责为安东卫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2012 年 8月22日,水湾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东卫在内的48名船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分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 2012 年 9月,安东卫等14名船员被派遣至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2013 年 8月5日,轮船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侧翻。2014 年 1月16日,安东卫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
  • 2021-09-16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者,是指未与雇主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又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有关劳务活动的自然人,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的关系包括帮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指定的劳务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向受其委托或者受指派的雇主、获益人追偿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责任纠纷,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文将从劳务关系的特征、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阐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以及索赔方式,供大家参考、借鉴。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主要讨论是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包括第三人对其造成的人身伤害。 ▌一、提供劳务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特征 1、临时性 提供劳务者,因受雇主的委托,就某一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的劳务服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指定的工程项目完工之后,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即行解除。 2、松散性 提供劳务者与其委托人或者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较为松散,双方未对工作时间有较严格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对其雇主没有人身依附性,可以在从事该项工程的同时,再承接其他相同或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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