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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 (工伤保险领域)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 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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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琳系丽人公司的员工。 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许,王仪琳在公司值班,在走道准备去卫生间时遭遇田伯光(已另案刑事判处)暴力实施强奸,在王仪琳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的情况下,田伯光逃离现场。 王仪琳于2017年3月29日23时35分向派出所报案。 事发后王仪琳分别在长沙市中医医院、湘雅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经湘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2017年5月1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关于王仪琳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 2017年6月1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仪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王仪琳不服,诉至法院。 2017年11月9日,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仪琳的诊断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该病的发生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侵害事件存在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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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是西安某酒店员工。2017年5月3日6时许,王小石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大风刮倒的树砸伤,致其昏迷不醒,被送往唐都医院抢救。 周围群众向110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 经医院诊断为:1、颈脊髓损伤伴全瘫;2、颈6、7棘突及颈7左侧椎板骨折;3、胸3-6、8椎体骨折;4、额顶部头皮撕脱伤;5、闭合性颅脑损伤;6、闭合性胸部损伤...... 2017年6月1日,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核后要求补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17年6月1日,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7年5月3日7时00分接市局110指令称:毛窑院村向东50米处,有一骑电动车穿雨衣的男子倒地上要求出警,接警后我所民警出警至现场,现场无人,风雨很大,公路旁只有一棵枯死的大树被移至公路两旁,受伤者随后被送往唐都医院救治,经了解受伤者系王小石(男,在西安市某酒店做水电维修工)。 2017年6月5日,公司提交无法补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说明。 2017年6月2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小石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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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因为一个抱抱, 就胸肋骨骨折的吗? 近日, 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女子因被同事拥抱致胸肋骨骨折的 身体权纠纷案件。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曹某与黄某同为岳阳某公司职工。2021年5月27日,曹某在工作时,来到同事黄某工作的机器前,双方进行了交谈,曹某走时,被黄某从后面搂抱了一下。后曹某感觉胸部疼痛,认为是黄某用力搂抱而夹伤了胸部,但一直未重视,只是在家涂抹红花油治疗。于2021年6月1日在医院进行CT检查,发现右侧4-5前肋、左侧第四前肋骨折。2021年6月9日才入住医院治疗。 治疗期间多次与黄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形成一致意见。后曹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曹某抱箍事件发生后,虽到第5天的2021年6月1日才发现曹某胸肋骨骨折,但有两位现场人员证实曹某在现场发出了尖叫声,且曹某受伤部位符合箍伤范围,亦无证据证实曹某受伤是其他原因所致。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曹某胸肋骨骨折系由黄某对曹某的抱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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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路于2017年2月9日入职腾贸公司,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填写《社会保险投保申报表》,为王大路办理工伤保险。 2017年2月21日早晨6时许,王大路步行去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人社局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为工伤。 在申请工伤待遇时,社保部门认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当月参保,次月缴费生效,本案中王大路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在其发生工伤时,尚未缴费生效,故其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7年,王大路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款项。 2017年11月1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公司已依法为王大路缴纳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裁决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 家属向工伤保险中心请求支付待遇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查明,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王大路工伤保险的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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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合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十分常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私了"。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些工伤赔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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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6期 裁判摘要 :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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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 在工作中觉得不舒服 一定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 一定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 一定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 重要的事说三遍!回家再去医院,就不是工伤了 第二天醒来不舒服 直接去医院和先去单位再去医院是两个结果,前面不能认工伤后面能认 直接去医院和先去单位再去医院是两个结果,前面不能认工伤后面能认 直接去医院和先去单位再去医院是两个结果,前面不能认工伤后面能认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秋燕(系死者张海生之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再审申请人代秋燕因工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