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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本文作者:凌铮律师,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读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在海外留学工作多年。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国际经 济法等,业务涵盖民商事合同纠纷、国际商事仲裁、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从2017年开始,全国法拍房数量逐年大涨。特别是疫情开始,法拍房数量指数级上升,截至2021年底全国法拍房数量已经高达160万套。仅4年时间,法拍房数量增长了上百倍!阿里拍卖、京东拍卖、公拍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其它平台综合统计,进入2022年法拍房数量继续暴增!杭州以5.16万套法拍房的数量登上了全国榜首。本文将对拍房之法律风险予以详解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何为法拍房? 法拍房是司法拍卖房产的简称,是指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后,由被法院强制执行,将业主名下的房屋通过平台等进行拍卖,最后以拍卖所得价款偿付债权人。 有人认为法拍房有法院把关,不存在法律风险,安全可靠。若真是如此,为何其起拍价及成交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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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汇总的25类假期如下: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甲类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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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原告汪俊杰与被告俞玉龙、颜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最高法民辖19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行《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必须是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包括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若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因超出本条规定范围,应当认定其约定无效。 具体到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既非当事人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当事人亦不能证明该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其他实际联系,南京市雨花台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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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尤其的其中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无疑是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在我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虽然有侵犯人格权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都没有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多或者少的考量因素。为了便于司法操作和保证司法的公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共计12条的司法解释。该解释除规定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侵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外,主要是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诸种考量因素(第十条)。应当承认,该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的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修改,由12条改为6条。该解释虽然其开头即明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但是,尤其是在第5条“精神损害赔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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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满足一定条件时,由该单位通过向劳动者授予一定比例股权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作为该劳动者的额外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股权激励发生纠纷,一般情形下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二、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特别时效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个人也存在过错,只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四、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对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收到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的,不应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主张该约定无效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六、劳动合同对调岗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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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的住址或者约定送达地址为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所载住址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与受送达人居民身份证上所载住址不符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未果,而直接适用公告送达,损害了受送达人正常参加诉讼的权利,审判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省师宗民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师宗县丹凤镇大石坡。 法定代表人:彭兴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歌乐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宣威市太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歌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彭兴福,该公司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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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合同文本载明的合同主体与签章载明的主体不一致时,应综合考察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对方当事人对权利外观的认知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案号:(2015)民提字第160号 关于华瑞公司是否为诉争合同主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从诉争合同文本来看,合同的甲方一栏载明为"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合同的乙方一栏载明为"山西华瑞煤业集团第八工区项目部",整个合同的文本当中未出现高华公司。不过,合同的签章乙方一栏所盖印章为"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八工区高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如何认定该印章所代表的民事主体,结合诉争合同的签订背景,于洪伟、李冬梅在诉争合同之前,分别于2012年10月9日、22日与名为"华瑞煤业集团第八工区项目部"的甲方签订了《山西华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露天煤矿施工合同》。该2份合同就涉案车辆的施工营运与月还款作出约定,2份合同所盖印章亦为"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第八工区高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而于洪伟、李冬梅提供给八工区项目部进行运营施工的涉案车辆是由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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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后,只有通过合法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受让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义务。 既然是通知债务人,那么债务人获得债权转让消息的方式就是被动的。如果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未通知债务人,即使债务人通过其它渠道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也不能由此认定债权转让已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