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快收藏!劳动争议案件新类案裁判规则 8条(最高院提炼)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满足一定条件时,由该单位通过向劳动者授予一定比例股权等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作为该劳动者的额外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股权激励发生纠纷,一般情形下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二、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特别时效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个人也存在过错,只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四、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对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收到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的,不应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主张该约定无效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六、劳动合同对调岗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或者有效的规章制度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拒绝新岗位工作而没有到岗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旷工。
七、劳动者主张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应不予支持。
八、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主张休带薪年休假的,应予以支持,但是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连续休假时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