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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继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应为有效。原《继承法意见》第46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所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世萍,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林,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琴,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凯夫,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布云岩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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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齐精智律师提示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办理了质押登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存在,在质权人不能举证责任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能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本身不能证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1、人民银行不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17页:“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办理了质押登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存在,在质权人不能举证责任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能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鉴于在动产和权利担保中,登记簿仅具有警示和确定优先顺序的功能,不像不动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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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单纯逾期支付合同款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约定的付款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则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欠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要时开始计算。 【案情】 原告桑某和被告某置业公司分别于 2011年 10月19日、2011年 10月21日及2012年 5月22日签署了四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42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向被告方开具了发票,被告方已经支付工程款 39万元,尚欠152100元。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2100元及利息(以152100元为基数,自2013年 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置业公司辩称,一、 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因合同时间较早,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付款情况不清楚;二、原告方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 10月 19 日至2012年 5月 22日,原告桑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共计签署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四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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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行为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和其实际想要表达的意思时常会不一致,即意思表示有瑕疵,这就难以达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目,而其中重大误解、欺诈和胁迫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三种重要形态,民法典规定了因为这三种情形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获得法律救济。 《民法典》承继了《民法通则》关于“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规定,但都没有对何为“重大误解”进行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进行了解释:“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极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这次《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第19条通过两款规定予以解释:“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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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为将室友出轨私密照发给对方女友,重庆男子谢某被起诉侵犯隐私权。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具体案例 2020年8月21日晚上11时许,谢某因无法进入位于重庆万州区的出租屋,就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谢某进房间后,发现床上躺着室友陈某及冉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陈某的女友,导致该照片传播。 随后,冉某将谢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删除照片、视频,道歉并且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谢某擅自将我的私密照片通过短信、微信和QQ等方式发送到学院众多老师及同学手机,并言语间谣传我出轨、侮辱我。我知晓后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然他置之不理,致使我的名誉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谢某则认为,他将陈某同他人共处一室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并无不当,此外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陈某女友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我拍摄(照片)的房屋是我们共同租住的,并非他的私密空间。"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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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违法吗? 借条怎样写才能完美避坑? 弄丢借条原件怎么办? 我们聚焦民间借贷 为您解答借钱欠钱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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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13.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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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高院、住建法律综合整理 一直以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开发商为了降低“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表示违约责任固定为几千元或将违约金的比例调得极低。购房者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在违约金额上苦于“合同约定”难以支持购房者诉请,为了解决该问题,江西高院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约定低于日0.5‱(年1.8%),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按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 为妥善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