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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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民法典施行后, 保证期间是六个月还是二年? 过了保证期间, 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保证期间怎么算? 01 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有效! ——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来 2021年1月30日,黄某向姚某借钱,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黄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姚某人民币5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归还,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2021年10月12日,姚某将黄某与张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调解时,由于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法官就保证期间向姚某进行了释明。本案中,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张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2021年3月31日起六个月。姚某与张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姚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黄...
  •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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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对通知的形式并无具体法律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看,债权人如能书面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债权人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案例索引:《陕西九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20)最高法执监244号】   争议焦点:债权转让后直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是否合法?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本案应否将美环亿速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对于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变更申请执行人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原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了债权;二是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债权的转让...
  •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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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立的) 法言俗语 遗嘱想立就立可以吗?这个话应该这样讲,立倒是可以立,但是立完了有没有法律效力就两说了。这里就涉及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民法制度——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遗嘱人享有的订立遗嘱以及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或者地位。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遗嘱能力,也不是所有人订立的遗嘱都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8条至第2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简单理解就是:未成年人和因为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有一点例外,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案释法 案例一 赵某与妻子孙某生育一女赵甲。2014年赵某去世。赵某的母亲李某...
  •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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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电梯广告位收益、 停车位对外出租费用…… 这些钱,属于物业还是业主? 这个问题一直以来 都是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矛盾的焦点 随着《民法典》到来 这笔“糊涂账”将变成“明白钱”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权威解答吧↓↓↓ 虽然《物权法》等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有不少物业公司将这些收益截留或挪用。 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业主领钱啦 一小区给业主发200万元红包 “成为业主这么多年,从来只有交钱的份,这次可算铁树开花,真的领钱啦!” 11月23日,广州市天河骏景花园小区业主尹先生发在朋友圈的一则消息,引来众多羡慕的眼光。据羊城晚报报道...
  •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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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武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士奇 一审被告:陶慧君 一审被告:罗利钢 再审申请人陈武平因与被申请人罗士奇及一审被告陶慧君、罗利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武平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罗士奇借陶慧君名义购买,且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罗士奇支付,从签订合同、交付房屋至今一直被罗士奇合法占有、使用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由江西汉邦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或汉邦公司员工出具罗士奇支付购房款的部分证据,因其与罗士奇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力度低于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足以证明汉邦公司代罗士奇支付首付款以及汉邦公司与陶慧君之间无经济往来的事实。另外,罗士奇主张其通过陶慧君账户支付房屋按揭款,但仅在转账凭证经办人一栏中签署“罗士奇”名,该...
  •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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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就是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债务转移的条件: 1、债务转移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如果债务本身就不存在或已消除,就不存在债务转移的基础,即使当事人订立了债务转移合同也是无效的; 2、债务转移中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可转移的债务基本包括: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债务转移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应当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转移达成协议; 4、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务权人在合理催告期限内不予同意,或未作表示,该债务则不发生转移。 一、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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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上海触控公司与金华多胜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91号】  裁判要旨: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主体信息登记时,住所是被要求登记的事项之一,公司选择以何地登记为其住所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登记部门会根据公司提交的信息对外公示,社会公众也会对代表国家行使市场监管公权力的登记部门所发布的法人登记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将法人在市场监管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于法有据。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登记部门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的信赖而确定该法人住所,进而当与该法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自为法律所允许,此亦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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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先生与田女士在商谈租房事宜过程中,向田女士转账1万元。后双方未签订租房合同,周先生遂将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订金。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田女士退还周先生订金1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周先生诉称,2020年1月13日其看到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田女士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微信转账田女士1万元订金,田女士同意并接受转账。后由于双方未签订租房协议,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田女士辩称,不同意退还1万元。已告诉过周先生,租房之前要交定金,不是订金,后周先生转过来1万元。转帐时写的是订金,当时已提出周先生写的是“订金”,应该是写“定金”,周先生称写了错别字。虽然双方最终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但田女士认为周先生交的是定金,故不同意退还。   庭审中,经当庭查看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周先生在与田女士谈及该1万元的支付事宜时,两次使用“订金”字样,田女士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且双方未就该款项性质有过明确约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在周先生向田女士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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