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参与法拍能否直接裁定至公司名下?(名义竞买人和实际竞买人的转换)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188号,湖北鄂州广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被执行人):湖北鄂州广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宝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30日,鄂州中院对案涉不动产重新进行第二次拍卖,薛文宁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参加竞拍,并以1620.8万元竞买取得案涉不动产。
2016年10月9日,求实公司将1120.8万元汇至鄂州中院账上,并于同日向鄂州中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求实公司于9月30日参与淘宝网公布的对案涉不动产的网上竞拍,并在淘宝网公开竞拍成交拍得案涉不动产(买受人信息为求实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宁)。现委托求实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文宁前往鄂州中院办理相关手续。
2017年7月7日,鄂州中院作出(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5-7号执行裁定,确认案涉不动产归求实公司所有,财产权自裁定书送达求实公司时起转移。
鄂州中院审查认为,在该次网络司法拍卖的所有流程中,并未出现求实公司的名字,且无证据表明在竞买公告前,求实公司向鄂州中院出具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委托薛文宁代表公司参加竞拍,且该委托得到了鄂州中院的允许。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第二条“竞买人条件”注明,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鄂州中院办理委托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即使薛文宁有着求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追认为求实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按照法律及拍卖公告的规定,薛文宁实施的行为后果对求实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或者是薛文宁以求实公司的名义而为之,或者是求实公司事先向鄂州中院办理了合法有效的委托。
但求实公司在竞买开始前没有向鄂州中院出具委托手续,且该次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网页最后显示,案涉不动产拍卖成交人是薛文宁,而不是求实公司。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作为第三方开放式网络拍卖平台,所有流程及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公示性。如果仅以当事人之间无异议,法院便允许在名义竞买人和实际竞买人之间随意转换产权登记人,则可能为他人恶意逃避税费提供可乘之机,扰乱正常的司法拍卖秩序。
至于广源公司提出的案涉不动产司法拍卖尾款并非由薛文宁本人支付,而是由求实公司支付的问题,法律并未禁止由他人代付款项,故代付行为不影响网络司法拍卖的成交事实。
因此,依照网络司法拍卖的全流程结果,案涉不动产应属于薛文宁所有。经鄂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鄂07执异54号裁定,撤销鄂州中院(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65-7号执行裁定。
04
裁判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