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5日,某龙公司与某通公司因《技术服务协议》发生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确认某通公司应向某龙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32万元的裁决书。某龙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某通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所有权登记;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某龙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7月29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裁定。 2020年2月21日,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另一债权人某坤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某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之后,某通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未能查找到某通公司的人员、证照、印章、账册等资料,亦未查找到任何财产,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法院宣告某通公司破产并终结某通公司破产程序。 2020年9月6日,某区法院作出裁定: 一、宣告某通公司破产; 二、终结某通公司破产程序。 经查某通公司工商信息: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股东及出资情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