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5 2022
    百问通
    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指导案例103号的理解与参照:侵入并破坏机械远程监控系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03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  一、案例选编过程  该案判决生效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编选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并于2017年3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经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21次会议讨论修改后,湖南高院推荐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经过初审,认为该案例基本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2018年4月1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室务会经过讨论,原则同意推荐该案例,并要求送研究室刑事处、民事处,最高法院刑三庭征求意见。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根据上述部门意见对该案例进行了修改,并提交审委会讨论。12月4日,最高法院刑专会第326次会议讨论通过该案例,同意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12月25日,最高法院以法〔2018〕347号文件将该案例列在第20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二、本案例的相关情况  (一...
  • 01-25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  【案号】一审:(2014)东刑初字第57号  【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桁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桁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桁序于2012年5月30日使用笔记本电脑远程登陆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计算机服务器,编写能够删除泛微协同办公平台管理程序及用户数据的文件,并于同年7月3日执行该文件将国瑞公司的上述管理程序及数据删除。后国瑞公司向软件供应商支...
  • 11-02 2021
    百问通
    一、犯意概念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并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构成犯罪,即所谓"思想不犯罪"。 预备犯和犯意表示的区别是:有无预备行为。 二、犯意表示认定 虽然犯罪意思是通过言语、文字的形式流露出来,但是这种流露如果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的,那么这种语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实际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犯意流露,比如说,某人为了犯罪,邀约、联络、勾结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方案,这就不仅仅是犯意流露,而是实实在在的预备行为。 有时,言语表示本身还是一种实行行为。如对他人发出威胁,你给我钱,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你的家给炸了,把你的孩子给绑架了。这种情况看起来好像也是语言方式表示的,但是这种语言不是单纯的犯意流露问题,是一个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通过威胁敲诈勒索),并且还是一个犯罪(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 总之,一方面,没有实际的准...
  • 11-02 2021
    百问通
    一、犯罪预备概念 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 二、犯罪预备特征 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
  • 11-02 2021
    百问通
    一、犯罪中止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
  • 11-02 2021
    百问通
    来源:中国法院网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如何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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