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甄某使用“倪某”“张某”等账号,在某平台上接受他人发布的货运订单,双方约定直接送达且货到付款。事后,甄某雇用他人将货物运至山东省临沂市的物流公司进行转运。 甄某向物流公司隐瞒其与被害人的协议,要求物流公司虚开货运单,并先行垫付运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被害人向物流公司支付全部运费才能拿到货物。被告人甄某通过上述方法实施诈骗10次,骗取5万元。 对于甄某行为的定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存在三种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甄某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起诉。强迫交易罪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是基于不给付就拿不到货物的威胁而处分财产,因此,本案并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甄某利用物流行业货到付款的交易规则威胁被害人,进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本案应该定性为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