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06 2022
    百问通
    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吗? 分手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吗? 本文案例来解答👇 同居后分手 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走 小花多年前来到杭州打拼,把服装批发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远在老家的父母对她还没结婚这件事很着急,催婚催得紧。当时,25岁的小花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李。两人恋爱后,小李也来到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元的房屋,她自己出50万元首付钱,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在之后的时间里,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屋、买车位,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   经过相处,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尽快结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元的补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元,两人就此谈崩。   后小李将小花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要求小花返还彩礼,并认为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花购买的房屋...
  • 04-0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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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经生效判决承担赔偿相应债务,该笔债务产生的原因为财产损害赔偿,自然不存在夫妻另一方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括土地、林地、铺面、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双方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故一方对外承建工程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小卫,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泳,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四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宇拓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昌莲,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藏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廓北...
  • 03-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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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冰、宫纪艳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辽11民终15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旭(系王冰父亲),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水务局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玉,双城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纪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光海。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盘锦市兴隆台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明宇。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冰因与被上诉人宫纪艳、段光海,原审被告赵明宇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旭、赵金玉,被上诉人宫纪艳、段光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伍,原审被告赵明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冰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盘...
  • 03-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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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涉案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系双方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夫妻双方。夫妻一方基于公司对赌失败而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争议焦点: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一方以该公司进行对赌而触发股权回购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首先,在本案中,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
  • 03-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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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下,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成为不少朋友关注的内容,本期为您详细解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双方对外仍然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单纯的离婚是无法达到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隔离的目的的。避免“被负债”要从婚内做起。 01 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因此,如果非举债方在相关债务协议上签字,则极有可能因被法院认定为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总之,能不签字则不签字。 02 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除...
  • 03-0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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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2138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枫,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4月7日,本院召集双方进行调查。后本院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由审判员李乐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被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枫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庭审中途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案外和解二个月,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母亲杨香花于1993年经周凤江、周桂芬夫妇介绍,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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