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全职太太离婚时要求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多次引发关注。那么,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民法典对此问题又有怎样的规定呢?北京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胡美青为大家讲解全职太太离婚时是否可以索要“工资”。 1.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按照民法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夫妻在照顾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的一方,离婚时应当享有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离婚时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3)提出经济补偿请求以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即无论双方对于婚姻破裂是否有过错...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 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处置情况 企图多分 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财产照实分割! 同时对虚假陈述者罚款2万元! 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与小帅(化名)于2019年协议离婚,2021年7月,小丽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因协议离婚时尚有一辆别克商务车未分割,小帅要求一并处置。 小丽在一审中陈述,车辆目前仍归其所有,并提交该车辆的行驶证照片。 经法庭释明,双方一致同意,由小丽取得该车辆所有权,同时确定车辆现有市场价值为25万元,由小丽支付小帅车辆分割款12.5万元。 本以为这场诉讼落下帷幕 这对“夫妻”也能好聚好散 但不料,案件再起波澜! 二审时,小帅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小丽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别克商务车早在一审前就转让出售,故应以车辆转让金额确定该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 小丽辩称,即使该车辆已经出售转让,双方在一审中已经对该车辆折价款协商一致,不应当反悔。 绍兴中院二审查明,小丽确于一审起诉前已经转让别克商务车,并收到转让款35.8万元。 小丽明知车辆已经转让,却在一审中仍陈述该...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如转出方并未在诉讼中主张返还款项的,法院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裁判受让方向转出方返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民终10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翡,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涌,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