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涉案房屋在夫妻离婚后归二人分别所有,在此情况下,该房屋被征收时,确应根据实际的权属情况,对该二人进行分户安置、分别补偿。但涉案房屋毕竟仍登记在一方名下,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不知道真实的权利状况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二人在参与征收补偿协商的过程中,既未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说明其早已离婚并分割房产的事实,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的程序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根据权属证书的明确记载,按照“一证一户”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1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兰,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永国,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