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20 2022
    百问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屋,直到离婚时都未取得合法产权凭证,人民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对房屋权属作出判决。此时夫妻一方主张案涉房屋的使用权,法院该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建造时双方的出资情况、一方在外租房所需费用情况,确定一方享有使用权,酌情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本院(2018)浙0683民初4762号生效判决准予离婚,在该生效判决中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围墙、厕所、厨房等未办理审批手续,故未处理。 2019年2月,原告李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后本院依法作出(2019)浙0683民初1476号生效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了卫生间、厨房、洗浴间、西面围墙及翻修了倒掉的猪圈为住房,但至今未办理审批手续。该判决认为因上述财产无合法的产权凭证,因此对李某要求...
  • 07-1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点:债权人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离婚诉讼中对夫妻财产分配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沈**、王**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2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李**对王**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63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离婚诉讼)中所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以下简称101号)房产,具有特定性。 原审裁定认定李**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错误。 1.根据沈**2015年2月10日的承诺书,沈**借款时已明确将101号房产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给了李**。 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101号房产系沈**单独所有。据此,李**对101号房产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但作为可供债权实现的特指性标的物,李**对该房产享有债权请求权。原审法院将101号房产判给了王**,阻碍了李**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侵害了其的债权利益。原审法院以李**作为普通债权人不能作为原告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审查原案诉讼...
  • 07-19 2022
    百问通
    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
  • 07-18 2022
    百问通
    “你老公自愿给的钱,我凭什么还给你?” 小丽无意中发现自己的丈夫不仅婚内出轨,而且还转了一大笔钱给小三,就在她找小三理论想要回这笔钱时,却遭到如上拒绝的话。 那么问题来了,在婚姻中,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的钱,妻子是否可以要回呢?   【案情回顾】 小丽是最近才发现丈夫出轨的,丈夫老李的手机里面记录了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他多次转账、发红包给一位名叫晴晴的女子,支付金额总计3万余元,而晴晴则转回金额仅为1万余元。 具体明细如下: 2019年,老李向晴晴转账、发红包8笔,共计8200元,晴晴转回52元; 2020年老李进行转账、发红包18笔,共计22868元,晴晴转回10200元; 2021年老李扫码支付、发红包2笔,共计217.5元。 小丽说,自从和老李结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老李的工资也一直都是上交给她的,没想到他竟然偷偷藏了私房钱。 小丽认为是该女子勾引了老李,想要破坏自己的家庭,便以晴晴公然违反社会道德,与自己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不当收取钱款及财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晴晴返还所得钱财,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万...
  • 07-18 2022
    百问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解决彩礼的问题比较棘手,除了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与许多相关行为及现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彩礼与婚约的关系 婚约是男...
  • 07-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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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涉案房屋在夫妻离婚后归二人分别所有,在此情况下,该房屋被征收时,确应根据实际的权属情况,对该二人进行分户安置、分别补偿。但涉案房屋毕竟仍登记在一方名下,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不知道真实的权利状况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二人在参与征收补偿协商的过程中,既未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说明其早已离婚并分割房产的事实,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的程序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根据权属证书的明确记载,按照“一证一户”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1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兰,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永国,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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