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张家港某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因的股东为原被告两人,并无其他股东。原被告均有共同经营该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按照夫妻财产分割的比例,继续分割股权,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 案例3:离婚时被告名下存款余额系原、被告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4: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婚生女实际生活水平或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离婚后婚生女并未一直生活在原告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分担大额教育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因原告主张的涉案房产尚不具备过户条件及分割条件,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 案例6:原告要求分割卢某领取的拆迁补助费、临时...
经历过离婚诉讼的人或者是代理过离婚案件的人都清楚,在离婚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其实,在笔者看来,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更为棘手的问题是共有财产中夫妻共有的且共同喂养的宠物的分割问题,即归属哪一方继续喂养该宠物的问题。前不久,一位律师同行说起了他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夫妻二人就一只宠物狗归谁喂养的问题花去了他在本案中的大半时间。笔者听后,真的是感慨良多。 本案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孙某(男)和胡某(女)是由单位同事恋爱后结为夫妻的。二人有一个共同的爱好——饲养宠物狗。在结婚第一个月二人就共同选择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取名“欢欢”。二人对“欢欢”的关怀可以说是无微不至的,例如,在一次假期中,二人共同出去旅游了三天,特意找了一位亲戚来照顾“欢欢”,回来后,认为这位亲戚对“欢欢”的照顾不够好,二人便决定不再同时出去旅游了,总要有一个人在家照顾“欢欢”。二人结婚三年多一直没有要孩子,有人问起来,二人都说过有“欢欢&rdq...
一、加名字有用吗? 答案毋庸置疑,有用。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采取登记主义;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房产证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均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所以不管系哪一方出资购买,夫妻双方均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加名字后,夫妻双方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则需要看登记的具体情况: 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 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则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三、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分割房产时,既需要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也需要确定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