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18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点】 涉案房屋在夫妻离婚后归二人分别所有,在此情况下,该房屋被征收时,确应根据实际的权属情况,对该二人进行分户安置、分别补偿。但涉案房屋毕竟仍登记在一方名下,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不知道真实的权利状况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二人在参与征收补偿协商的过程中,既未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说明其早已离婚并分割房产的事实,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的程序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根据权属证书的明确记载,按照“一证一户”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作出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1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兰,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永国,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 07-18 2022
    百问通
    贵州女子喻某甲的丈夫,与同县男子冉某某的妻子为亲兄妹,两对夫妻均于2002年结婚。2015年,喻某甲外出打工,与冉某某产生感情并共同生活,喻某甲还生下了一个女儿。家人发现后,冉某某写下保证书,称不做背叛夫妻感情的事,但此后两人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冉某某明知双方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显示,被告人喻某甲,女,1982年生;被告人冉某某,男,1978年生。两人均为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 喻某甲与杨某乙于2002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冉某某与杨某丙于2002年2月5日登记结婚,杨某乙与杨某丙系亲兄妹。 2015年,喻某甲外出浙江杭州、嘉兴、等地打工期间,与冉某某产生感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3月,喻某甲生育一女儿喻某某被家人发现,冉某某因此当着亲人面写下不做背叛夫妻感情事情的保证书,后冉某某与喻某甲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并抚养喻某某。 起诉书显示,喻某甲于2021年3月22日主动投案,冉某某于2021...
  • 07-18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颜某出生于1980年,妻子卢某出生于1977年,17年前结婚。 五年前,颜某在KTV认识2002年生的甘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颜某向甘某转账10多万,妻子卢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 在庭审之中,颜某表示,转给甘某的钱,小额转账是无偿送的,大额则是给她开店用。 甘某则表示,颜某所转的钱是两人的花销,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自己也转过钱给颜某。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遭丈夫挥霍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根据《民法典》,卢某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卢某的相关诉请,卢某不服上诉。 近日,上海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案中卢某如果能证明配偶给情人的转账属于无偿赠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裁判观点,可以主张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从而要求返还。 但此案中无论是丈夫颜某,还是妻子卢某,都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颜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现有的生效判决已经证明,颜某给甘某的...
  • 07-18 2022
    百问通
    不能让“见孩子”成难题 探望权是法律保障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需要直接抚养方的支持和配合。现实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由于直接抚养方的不配合而受阻。即使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也因为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得探望权的实现陷入困境。 近年来,一些法院创新探望权执行方式,通过发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家庭教育令》等方式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题。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也为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题进行了创新规定。 如何破解“探望困境”?结合《草案》的创新规定及各地的创新实践,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探讨“探望困境”的解决之道。 被“阻碍”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原婚姻法2001年修正时的新增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直接抚养方往往拒绝履行协助的义务,甚至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对方探望,迫使一方因与子...
  • 07-18 2022
    百问通
    【争议焦点】 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孩子并在19周岁前过户,后男方将该房屋出售,因女方报警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后女方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有效。《离婚协议》是对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非单纯的民事赠与合同,男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亦不能仅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关于是否有权要求立即履行的问题,协议约定了男方在将涉诉房产过户给孩子之前不得将房屋私自抵押、售卖、赠与,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男方曾私自出售涉诉房产,侵害了相关人员权益,故为了防止类似侵害再次发生,女方要求男方立即履行过户约定,具有依据,应予支持。 【诉讼请求】 付某1(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付某1和范某(男)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2.判令范某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01房屋归付某2所有,并由范某承担全部贷款; 3.判令范某协助付某1和付某2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4.判...
  • 07-18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基本案情】 被告张甲系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张甲与原告韩甲之母韩乙存在不当关系。2018年5月6日韩乙与案外人吴某登记结婚,2018年8月7日韩乙生一男孩,即原告韩甲,其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生父为吴某。2019年6月5日吴某与韩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韩甲由韩乙抚养直至18岁,医疗费、教育费由韩乙全部承担,不需吴某承担任何费用;婚内男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女方无任何联系,女方所产生债权债务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银行存款,无须分割。 2020年4月被告张甲之妻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016年9月起张甲与韩乙相识,期间张甲赠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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