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先生与徐小姐结婚后,于2014年8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张先生,几年后张先生与购房者刘某签订了房屋买房合同并约定该房屋的售价为420万元,刘某先支付40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付清。刘某于2017年9月支付了购房款,并于同年11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付清尾款。2019年2月,徐小姐找到了刘某,称其不知此房屋被出售,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她既出了房款,又是房屋的共有人,未经其同意签署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刘某搬出。而刘某则认为张先生已经将该房屋卖给自己,且自己已经支付了房款,因此不同意搬出。于是徐小姐就以买卖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将张先生和刘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刘某返还涉案房屋。 上述这种类型的案件相信很多朋友都应该听说过,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刘小姐的诉求呢?就此本文将重点讨论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不动产之法律后果。 出卖人配偶反对,已签订的合同是否仍有效? 在上述案件中,有观点认为由于房屋是双方在婚后出资购买,即使房屋权利人仅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房屋属于...
【裁判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男方名下,且系男方在其与女方登记结婚之前购买。男方与女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但双方并未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依照上述规定,案涉房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女方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法院轮候查封案涉房屋,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执复77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韩京,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田昭,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张文磊,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刘耕宏(曾用名刘清合),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山连水,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 复议申请人韩京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