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2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款自《公司法》于2005年修正以来未发生变化。《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并非新的司法解释,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旨在统一裁判思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定不涉及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9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影双,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69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庄沧桑,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成,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丽,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邮证券有限...
  • 09-21 2022
    百问通
    编者按: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吗?公司出具《担保函》仅有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而没有《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该《担保函》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吗?   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最新一批案例,其中,(2021)最高法民申7872号案例明确了同时担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当事人,代表一人有限公司在《担保函》上签名,《担保函》是否对该一人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裁判理由新颖、全面,结论很重要,值得认真体会。   案例来源:恩平市光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良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872号,裁定日期:2021年12月24日。   裁判要点:   1.当事人同时担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时,即具有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双重身份,其签字行为本身也具有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双重身份。 2.无论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否规定执行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职权,因...
  • 09-14 2022
    百问通
    发布时间:2022-01-27 00:00:00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建立了限制消费制度;后于2015年进行全面修改并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经过多年实践,尤其在2016至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期间,全国法院限制消费措施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情形,有力促进了社会信用意识的提升。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在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限消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通过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您在建议中详细梳理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限制企业法定代...
  • 09-09 2022
    百问通
    1.仅能反映公司的负债及利润情况,不能反映公司与股东的财产走向情况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盛尊公司为利招公司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利招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至2018年利招公司的《审计报告》和2016年至2019年盛尊公司的《审计报告》。拟证明利招公司与盛尊公司之间的财产是各自独立的,利招公司不应对盛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上述《审计报告》等证据仅能反映公司的负债及利润情况,该证据不能反映利招公司与盛尊公司的财产走向情况,不足以证明利招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盛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利招公司依法应对盛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727号;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2.审计报告对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依法不能...
  • 08-30 2022
    百问通
    158.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只要有委托书即可代理该公司参加民事诉讼 问: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审判实践中,没有律师资格、也不持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
  • 08-25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本案中,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对方当事人却并未提出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 《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湘电风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 【争议焦点】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举证证明与公司财产的分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弈成科技公司是债权人,南通东泰公司是债务人,湘电风能公司是次债务人,湘潭电机公司是湘电风能公司的一人股东。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弈成科技公司对南通东泰公司的债权数额问题;(二)南通东泰公司对湘电风能公司的债权数额问题;(三)湘潭电机公司是否应当就湘电风能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