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或多或少都需要对合同内容即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不得不承认,完美无缺没有一点争议不需要解释的合同几乎是不存在的。在一定意义上说,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就是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的过程。我国《民法典》第142条第一款对合同解释的规定是“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但当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发生纠纷时,就需要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发生纠纷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无论当事人同意还是不同意该解释,最后都应当以该解释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己又对有争议的条款有了一致的理解,且该理解与法院裁判的解释不一致时,是应当尊重法院得出的解释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理解呢?下面笔者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17年5月21日,某公司(甲方)与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李某清律师代理甲...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是否可以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等合法权益。可是,在确认劳动关系时经常出现6类误区,会误导劳动者错失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诉求权,需要谨慎避免。对此,以下案例分别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解析。 误区1 工作方式及薪酬变更,会导致劳动关系变化 王哲于2019年12月22日入职,公司与他口头约定月基础工资1500元,另加销售提成。2020年9月末,公司经理口头通知他下月起不再实行不坐班制并取消底薪,其全部收入按业绩提成计算。 2021年10月25日,公司向王哲发出解除用工通知,并结算了三个月业绩提成3100元。王哲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要求补足差额,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是,公司以其工作方式已经改变为非从班模式,既不出勤打卡也没有工资底薪,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因此,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公司虽然...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情形,包括: 经济补偿金=0,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1,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即代通知金)。 一、经济补偿金=0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
实践中,出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办理贷款等原因,会出现借名人实际出资购房并实际居住在房屋中、但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现象。在北京,一套房屋动辄几百上千万元,即使双方关系再亲近,达成“借名买房”合意也会签订书面协议。但若没有书面合同,该如何认定是否成立借名买房关系呢?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 情 简 介 哥哥大贾主张弟弟小贾名下的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将小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小贾将房屋过户至大贾名下。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大贾全部诉请。 原告大贾诉称,其于2002年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万元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交纳了全部房款及税费。入住后,办理房产证前,为了让弟弟小贾的孩子上学,暂时将房产证登记在小贾名下。涉案房屋由其装修、实际居住,现小贾拒绝归还房屋,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小贾辩称,与大贾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一开始是大贾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交房之后,大贾把该房屋赠与小贾,二人一起到开发商处变更买卖合同,其据此取得...
合同法律问题审查五大要点 第一个要点: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审查中的首要问题。主体资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将是合同无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但在实践中,合同是否有利比合同是否有效更令企业关注。只要法律后果并不严重而且自己一方资格合法,只要能够控制住自己一方的法律风险,即使交易相对方存在主体资格缺陷,交易仍可进行。只有当任何一方存在的主体资格缺陷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自己一方的利益存在重大影响时,才会尽量避免这类交易或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发生。 第二个要点:条款内容是否合法 在内容合法性方面,交易内容、交易模式以及术语等均应尽最大可能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一致,避免因合法性问题或学理之争而影响交易安全或交易结果。这类审查必须提供完整、全面的审查意见,供委托人权衡利弊后决策。 第三个要点:双方约定是否实用 条款是否实用主要体现在锁定问题处理的功能上,以及在锁定交易内容、锁定交易方式时的个性化条款,大多与个案中的标的性质、合...
01 案例分析 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锦城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 【案例索引】 案号:(2019)沪02民终8024号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案例分析 郑某某、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裁判要旨】 案涉债务用于许明旗、郑少爱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夜光达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夜光达公司亦系许明旗、郑少爱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郑少爱。原审认定郑少爱长期与许明旗共同经营夜光达公司,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