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3 2022
    百问通
    案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 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 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0 000元没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
  •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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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宁波江腾模具厂与张珍花、张军劳动合同纠纷案【(2018)浙02民终113号】 ♢ 裁判要旨:二倍工资是否会产生存在不确定性,即便劳动者现仍在世,但其如果不主张,那二倍工资差额一样不会产生。胡乾达在死亡前未主张,现胡乾达已死亡,主张该权利的主体已经消失,胡乾达死亡时,该赔偿权未实际产生,故不属于遗留财产,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被继承的遗产。故张珍花、张军主张江腾模具厂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诉请,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江腾模具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石湫村497号。 经营者:陈江夫,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珍花,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乾浩,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
  • 08-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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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涉案《证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虽然该《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故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 案例索引 《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93号】 争议焦点 “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否有效?其属性应该如何认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经审查,国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贷关系存在本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经鉴定,“3.20《承诺书》”及“4.2《证明》”上出现与诚信公司、国丰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备案印章。国丰公司印章被伪造的事实虽然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依据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继续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国丰公司主张&l...
  • 08-0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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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与外界交往的桥梁,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源泉,守住这座桥梁就可以防范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避免绝大部分的争议。 ——吴江水   合同法律问题审查五大要点   第一个要点: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审查中的首要问题。主体资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将是合同无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但在实践中,合同是否有利比合同是否有效更令企业关注。只要法律后果并不严重而且自己一方资格合法,只要能够控制住自己一方的法律风险,即使交易相对方存在主体资格缺陷,交易仍可进行。只有当任何一方存在的主体资格缺陷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自己一方的利益存在重大影响时,才会尽量避免这类交易或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发生。   第二个要点:条款内容是否合法   在内容合法性方面,交易内容、交易模式以及术语等均应尽最大可能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一致,避免因合法性问题或学理之争而影响交易安全或交易结果。这类审查必须提供完整、全面的审查意见,供委托人权衡利弊后决策。 &nbs...
  • 07-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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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与外界交往的桥梁,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源泉,守住这座桥梁就可以防范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避免绝大部分的争议。 ——吴江水   合同法律问题审查五大要点   第一个要点: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审查中的首要问题。主体资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将是合同无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但在实践中,合同是否有利比合同是否有效更令企业关注。只要法律后果并不严重而且自己一方资格合法,只要能够控制住自己一方的法律风险,即使交易相对方存在主体资格缺陷,交易仍可进行。只有当任何一方存在的主体资格缺陷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自己一方的利益存在重大影响时,才会尽量避免这类交易或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发生。   第二个要点:条款内容是否合法   在内容合法性方面,交易内容、交易模式以及术语等均应尽最大可能与法律规范的规定相一致,避免因合法性问题或学理之争而影响交易安全或交易结果。这类审查必须提供完整、全面的审查意见,供委托人权衡利弊后决策。 &nbs...
  • 07-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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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4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六局)中标了内黄县人民医院以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工程,双方据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六局承建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工程,承保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装饰等工程,合同工期为2010年8月15日至2012年4月10日,合同价款为46431576.61元。2011年5月8日,双方又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该工程结算按已完成的所有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涉及变更、招标清单中漏算和漏项工程量、新增及核减工程量据实计入合同总价,并按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在施工中进行支付。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内黄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为30mm厚挤塑板,工程量清单注明材料为60mm厚聚苯乙烯板,实际施工是按照图纸设计以30mm厚挤塑板进行的施工。2013年6月24日,双方达成《协议》一份,就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时间及工程决算、评审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3年10月8日,中建六局向内黄县人民医院提交了竣工报告。2013年11月27日,内黄县人民医院通过了涉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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