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若有其它可以满足生活必需标准的房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 “上有老下有小”也能执行?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扶养人为老人的,还有其他子女可提供住房; 2、被扶养人是子女的,该子女除被执行人外还有其他可提供住房的监护人。 0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它房屋,致使目前将要执行的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此时该“唯一住房”可供执行。 0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 那么 如何执行唯一住房呢? 作者:晏中国,作者单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在其文章《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唯一住房应如何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下为选摘内容): ▌三、执行唯一住房应遵循的原则 为均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执行“唯一住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穷尽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