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典 条 款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
李赛凤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北京某财富管理公司,任投行部副总经理,双方于当日签订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及转正后月工资标准均为6500元。 入职时,李赛凤向公司提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系伪造。 2018年8月16日,公司以学历虚假为由解除了李赛凤劳动合同。 李赛凤主张入职时公司知晓上述毕业证书虚假,其在公司任副总经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开拓项目资源,公司仅要求工作经历、能力及社会资源,对学历并没有要求。公司则主张该公司并不知情,现因李赛凤提供虚假毕业证书,属欺诈行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李赛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支付李赛凤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191907.8元;2、驳回李赛凤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李赛凤提供虚假学历,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因李赛凤提供虚假学历信息导致公司作出错误判断,在违背...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小编特选登如下,供读者们参考: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郑学林 刘敏 于蒙 危浪平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五、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虽然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