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博,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立娇,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对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妙峰书苑)作出阳坊镇拆字〔2017〕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位于昌平区阳坊镇前白虎涧村东(东至颐阳路、南至工业南区道路、西至国电博纳公司、北至工业区道路)的15栋砖...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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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保。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虎。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沙明莉。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古宏英,系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之母。 上诉人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等4人(以下简称沙明保等4人)因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行赔初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沙明保等4人以花山区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8月,花山区政府在实施宁安铁路站前配套项目过程中,在未与起诉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起诉人所有的位于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丰收村民组B11-3房屋非法强制拆除。对于被告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已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行初字第00011号判决确认违法。现请求依法判令花山区政府:1、立即向原告认真检讨,书面道歉拿出诚意取得谅解;2、恢复原状或比照安置或赔偿房屋价款208万元;3、赔偿原告过渡期损失和装修损失122万元;4、15日内和原告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否则将惩罚性赔偿36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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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原告)沙明保,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沙明虎,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沙明莉,女,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古宏英,女,汉族,195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园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6859-6。 法定代表人倪志品,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唐书杰,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以下简称沙明保等4人)因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马行赔初字第0000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769号《关于马鞍山市201...
  • 12-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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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启明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 粤行例第4号 关键词 行政/房屋征收/征收不当/征收范围/补偿安置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因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征收不当,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安置等处理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778号行政判决(2020年7月6日)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8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县区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发布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梅县区梅南镇等集体土地141.1353公顷作为梅畲快速干线工程建设用地。同月23日,梅县区政府发布了梅县区府公〔2016〕13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叶启明为梅县区梅南镇轩内村村民,在该村李坑塘有房屋一座,该房屋距...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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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检例第121号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超过起诉期限 调查核实 公开听证 撤销冒名婚姻登记 刑事立案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未能实现正当诉求的行政案件,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应当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发现有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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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频不服宜兴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治安其他行政行为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总第290期) [裁判摘要] 行政机关适用兜底条款时,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相联系,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所设置的标准,确定兜底条款能否适用。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在性质、影响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符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 “证据不足”情况下,无法排除未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与修改前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前三项列举的终止调查情形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不属于“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案情] 原告:季频,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建设新村。 法定代表人:朱良洪,该所所长。 第三人:沈占良,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第三人:沈涛,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季频因不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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