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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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1)川0503行初24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栖霞路某某商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UMHG7F。  法定代表人李京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栋栋,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机构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3008366162N。  法定代表人易祖奇,局长。  出庭负责人肖桥远,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耀平,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泸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圣水街某某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4X0X1XJ。  法定代表人同朝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同。  委托代理人吴少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厦公司)不服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关于第二医教园区人才公...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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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新德、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等与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鲁0613行初63号   当事人  原告包新德。  委托代理人包玉婷。  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广林,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仁杰,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认定  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  据《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你机关申请书面公开位于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阳市德军兴隆家庭农场67.2亩土地(滨海西路南、马河港桥东,所在新民村农用地计3000余亩)被征收转为建设用地下列政府信息:  1、国务院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2、山东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  4、预征收土地告知书(包括但不限于拟征收公告等)...
  • 02-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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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查阅范围  裁判要点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其中的“本不动产登记”宜限缩理解为“本(次)不动产登记”,而非“本不动产(之)登记”。因此,作为因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其查阅申请范围不应优于前手,不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至本次转移登记之前的历史登记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8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第97条第3款、第4款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14条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日,包某至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以下简称市确权登记局)下属的上海市杨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杨浦登记中心,现为上海市杨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要求提供包某名下上海市杨浦区飞虹路某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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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淑萍与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辽01行终42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抒楠,系辽宁碧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淑萍因与被起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行初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淑萍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行初171号行政裁定书,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起本次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对案涉房屋及土地进行相应补偿,案涉房屋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实施之前被错误改造而拆除,但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从未对补偿达成过协议,被起诉人也未补偿过上诉人。直至2013年被起诉人给予上诉人房屋一处,于2019年6月21日交付。上诉人认为案涉房屋拆除虽然是在行政法实施之前,但被起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间是2019年6月21日,是依据第十一号联席会议对上诉人作出的补...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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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厚与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1)辽01行终4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厚。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  上诉人李厚因与被起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行初3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李厚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行初309号行政裁定书,由法院立案审理该行政诉讼。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1992年11月被沈阳市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将自建房屋及土地合法拆除和征收的被征收主体,沈河区房管局危险房改造办公室依授权拆除上诉人房屋后,出具给上诉人李厚住户迁出证及动迁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凭证,但一直未实际获得相关权益,相关的安置补偿职责一直未实际履行。上诉人(2020)辽0105行初248号判决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拆迁补偿职责共计3906880元,标的为行政给付之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未在一定期限内对李...
  • 01-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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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荣凤,女,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妙峰书苑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西大街**。 再审申请人王荣凤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行赔终46号行政赔偿判决(以下简称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荣凤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对被强制拆除的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利,室内也存有个人物品,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坊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终审判决将行政赔偿责任转化为民事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不服阳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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