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23 2022
    百问通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但它并不是“终身制” 并非不能终止和解除 只是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用人单位在这14种情况下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 08-23 2022
    百问通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 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3、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
  • 08-23 2022
    百问通
    摘录: 二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
  • 08-23 2022
    百问通
    除个案补充外,针对司法实践的普遍性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方式进行漏洞补充。个案补充以解决个案纠纷为目的,抽象补充则以解决某一类甚至某几类案件为目的;个案补充的结果往往表现为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而抽象补充往往体现为各种规范性文件;个案补充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进行补充,抽象补充往往以法院的名义,且主要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比较法上所谓的漏洞补充主要是个案补充,但抽象补充是我国司法的一大特色,应当坚持并继续发扬。 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漏洞补充的重要性无需赘述,与此同时,会议纪要也是漏洞补充的重要方式。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不同的会议纪要,性质并不完全相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性质上就是司法政策,是规范性文件,其对法律的补充就属于抽象补充。但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包括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形成的“法官会议纪要”,与公报案例等性质基本相同,意在通过个案分析提炼出一...
  • 08-23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买受人与出卖人通过微信交流,订购熔喷布,约定通过货运配送,收货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故案涉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买受人与出卖人明确约定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 08-22 2022
    百问通
    用人单位对员工单方调岗极易产生劳动争议,实务中如何把握单方调岗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案例14. 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对用人单位具有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 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心的工作负担,模具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总部的财务处统一管理。为此,孙某办理了开发中心全部财务凭证的交接,模具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   后模具公司安排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