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在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20条第3款的基础上,归纳了三种实践中常见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和资本显著不足。(见《九民纪要》第10至12条) 鉴于《九民纪要》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影响和意义,为充分理解和把握纪要的内容和精神,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归纳的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定公司人格的三大适用要点进行研究与梳理,以期为实务提供参考。 一 简述“资本显著不足” 《九民纪要》第12条规定:“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此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需要突破股东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