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22 2022
    百问通
    小区的业主由于收拾家务、装饰装修或者是其他原因,将其物品存放在楼道中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物业公司基于和业主签订的不许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存放私人物品的协议,或者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消防等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管理服务的需要,在不和业主打招呼的情况下将该物品清理掉,从而和业主之间发生纠纷,业主要求照价赔偿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一起类似纠纷案件的判决引发笔者的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我们先看这个案件及其判决:业主孙先生诉称,其妻子为方便收拾家务,将其保持多年的书籍放置纸箱之内并暂放于门口的楼道内。但其妻子不知书籍内有收藏的多张第四版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此后,其与妻子外出购物,回家后发现纸箱丢失,遂报警处理 。经过派出所民警现场询问得知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纸箱进行清理,并当作废品变卖。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将暂放置门口楼道内的物品当废品变卖,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因而,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元。而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孙先生在...
  • 08-22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孟凡杰劳动争议案【(2021)辽民申930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孟凡杰于2014年7月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孟凡杰亦陈述称“2019年11月17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与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因此终止,并无不妥。原审以孟凡杰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认定孟凡杰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
  • 08-19 2022
    百问通
    公司法的实践性很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后,至今已历经5次修订,平均5~6年修订一次,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订,每次修订都体现了公司法司法实践和商业实践的经验总结。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内容相比现行公司法存在很多处修订,可以预见,本次公司法修订会是比较全面的一次修订,其中将会不乏存在很多重要的修订内容,包括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与董监高责任、国有公司制度等。 本文现拟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中有关公司治理结构与董监高责任变革的内容进行简要归纳与评述。 01 修订草案赋予公司自主决定治理结构更大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自治权。 比如,修订草案授权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同时可以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条件下决定发行股份,实施授权资本制。 修订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
  • 08-19 2022
    百问通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终止的通常情形是: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以及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而终止等三种情形。在属于后两种情形时,用人单位都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但在属于第一种情形时,是否给予劳动者补偿则是不确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表示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情况下表示愿意继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而劳动者不同意继续续订的,则用人单位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实际情况总是比法律规定的情形要复杂和丰富得多,当劳动合同终止在事实上符合多种情形时,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则问题的解决就变得很麻烦了。近日一位律师同仁和笔者探讨了这样一起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况。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孙某(女,44岁)和某养老机构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4800元,该劳动合同在2022年4月30日期限届满。在今年3月下旬时,某养老机构收到对孙某的举报和...
  • 08-19 2022
    百问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关于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那么,如何判断合同上加按公章的问题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1条规定:“【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
  • 08-19 2022
    百问通
    引言 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在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20条第3款的基础上,归纳了三种实践中常见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和资本显著不足。(见《九民纪要》第10至12条) 鉴于《九民纪要》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影响和意义,为充分理解和把握纪要的内容和精神,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归纳的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定公司人格的三大适用要点进行研究与梳理,以期为实务提供参考。 一 简述“资本显著不足” 《九民纪要》第12条规定:“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此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需要突破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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