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77条与585条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享有请求其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前者通常被认为是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后者则被认为是约定的违约金给付请求权。由于法律对此二者之适用关系并无明文规定,究竟是可以竞合适用还是并存适用,又抑或是其中一者具有适用之优先性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形成统一意见,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并不鲜见,本文就此展开分析。 一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任意选择权 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因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赔偿请求权,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如(2006)民一提字第9号判决。有的法院则认为当事人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应择一主张,如(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0号判决。 而有的法院却认可二者可一并主张,如(2009)民二终字第91号判决,还有的法院认为可以有限度地支持债权人同时主张,即在守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总额未超出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之和的前提下,对二者一并主张的请求予以支持,如(2018)最高法民终124号判决。 而学界对此也分歧不断。 有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并不具有自由选择违...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 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 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首查封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1)执行法院采取首查封措施,但已丧失处置权的; (2)执行法院既未采取保全措施,也未获得处置权的; (3)执行法院采取轮候保全措施,但未获得处置权的; (4)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 (5)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终结的; (6)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的。 裁定驳回起诉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以及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应当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以下简称...
6月10日凌晨2点40分许,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经初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志对一名用餐女子进行骚扰并殴打对方,随后其同行人员也对该女子及其三名女性同伴进行殴打。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打人者手段凶狠,肆无忌惮,令人发指。 问题来了,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我喝醉了,记不得了?那么,醉酒能否成为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 答:醉酒不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下来源:澎湃新闻 6月10日晚,澎湃新闻记者以“女性”“殴打”“搭讪”“骚扰”等为关键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出多篇相关裁判文书。 多名女子拒绝搭讪骚扰被殴打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皖1202民初7444号)显示,2019年4月26日1时许,武小艳(女)和朋友孙娇娇、赵娟在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全统永和豆浆店吃饭,同在该餐厅就餐的男子谷怀东来到武小艳等人餐桌前搭讪,期间与孙娇娇发生言语冲突并对孙娇娇进行...
导读: “唐山打人事件”的旁观者成为另一个议论的焦点,某知名女演员也加入了吐槽一方。“见义勇为”再次通过个案被推上风口浪尖,而与“见义勇为”息息相关的“正当防卫”“互殴”就成为了聚焦的中心词。 一个社会中,正常的生活、秩序应该是可预期的,并根据法律的指引规范自己的行为,也默认他人都会根据法律的指引行事,从而各自获得一种持续、稳定的安全感。但如果人们观念中的生活、工作秩序变得不可预测,出去吃顿饭都觉得不安全,人们对自身安全无法获得稳定心理预期,就会人人自危,暴力事件频发,基本秩序必然受到冲击。 社会基本价值的维护,固然有法律的规制,更重要的是人们对司法机关惩治不法行为的信任,以及社会大多数人对基本价值的认可与维护。 “唐山打人事件”在网络上继续发酵,有一位网友向我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坏人都是成帮结对、热热闹闹、招摇过市、风光无限、手眼通天,好人都是心事重重、形单影只、默不作声、忍气吞声? 如今为何“见义勇为”这种传统美德成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