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01 | 关于基金名称的约定 02 | 关于基金存续期限的约定 03 | 关于基金期限错配的约定 04 | 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的约定 05 | 关于基金投资限制的约定 06 | 关于基金扩募的相关约定 07 | 关于双GP收取管理费的约定 08 | 关于穿透后投资者变更的约定 09 | 关于基金托管的相关约定 10 | 关于类似投资单位的约定 11 | 结语 导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近期重磅发布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下称《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相关新规文件。2022年6月9日,中基协亦在线上举办了面向律所、托管机构等人员的第一场主题直播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备案关注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即施行,无任何过渡期。为此,结合《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的新要求以及中基协直播培训提供的解读,笔者试就私募基金合伙协议(LPA)中可能需要进行合规化审核、调整和完善的主要条款及问题梳理如下。 01关于基金名称的约定 《基金备案关注要点》要求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名称中必须包含“基金”、“投资&rdquo...